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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交通事故连带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需要赔付受害者吗

江苏-无锡 03-11 17:20  悬赏 0  发布者:774967…… 给我留言  回答:(5)
原告王春华被被告徐荣飞开电动车于2010年5月26号在无锡市梁溪路王巷公交站台相撞,造成原告腿骨骨折,第一次开庭法院判我(王元明)赔付原告35769,4元徐荣飞未付逃逸了,我是车主连带人,长期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这次原告又要我赔付二次手术费,误工费,伤残费共91057,33元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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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11 18:29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3-11 17:26
不用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3-11 17:27
你有病没病,与是否赔偿没有关系。
回复时间: 2012-03-12 07:52
应当赔偿,但你可以向肇事方追偿相应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3-12 08:20
1、你有病没病,与是否赔偿没有关系;
2、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应当赔偿,但你可以向肇事方追偿相应的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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