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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江西-上饶 03-12 11:47  悬赏 0  发布者:陈爱平 给我留言  回答:(2)
被雇佣人造成第3方人死亡,雇主和雇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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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12 13:09
这个要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了,看看是个人行为还是和工作有关的行为了。
追问:

和工作有关的行为,在工作中发生的。砍树一路人经过的时候被树枝压住

回答:

这个与工作有关的行为,雇主就应该负有赔偿的责任了,雇员在工作时因为故意或是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雇主先承担了赔偿的责任那么享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

追问:

请问承担的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哪一方承担的更多

回答:

这个你们承担连带责任就雇主和雇员具有相同的责任,就是说如果受害方要是要求赔偿的时候可以把雇主和雇员作为共同的被告来起诉,赔偿可以由雇主先行支付。但是雇主有权利向雇员追要你所支付的赔偿款。

回复时间: 2012-03-12 15:04
根据有关法律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你的情况,被雇佣人存在重大过错,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未尽注意义务,造成低散热脑死亡重大事故,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追问:

不是故意的导致他人死亡,在砍树的过程中一人经过的时候被压到

回答:

不是故意,是有重大过错,在砍树作业时,应该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自伤或致伤第三人,比如在作业区域安排人员或其他具有警示性的东西来提醒行人注意,除非第三人明知在砍树而闯入作业区导致砸伤致死,否则被雇佣者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追问:

请问像你所说的第三人明知道的情况下而导致的,是什么一种情况?哪一方的责任更多呢?

回答:

比如你设置了警示标识或已经提醒第三人,第三人仍然闯入作业区而导致误伤致死,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责任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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