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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最高院法释[2000]8号第43条规定的情形?
09-16 23:40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三亚 回答:(8)( 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之规定。各位在线律师认为原告起诉是否属于最高院法释[2000]8号第43条规定的情形?恳请赐教。谢谢!
云某江同志:
市信访局转来关于反映““要求归还本人房屋” 的信访件(文访(2014)第140号)已收悉,经我局调查核实,确实了处理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你要求落实归还的房屋,于1983年由文X县落实房产政策办公室做出处理,并已归还给你家。目前,我市对落实房产政策工作已全部完成。
二、 关于你提出的未全部落实归还房屋的问题。经我局初步了解,现位于你家隔壁的房屋,当时由房产部门管理负责经营管理,期间也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产生了翻建费用。由于你家当时无能力支付翻建费用,该房屋产权仍属于房产管理部门。后来,在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经营期间,已将该房房屋出售给他人。如你对该房屋的归属权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2014年11月17日(单位盖章)
②文X县落实房产政策办公室文件
文房办字(1983)17号
关于非建制镇华侨私有房屋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
房主:陈某英 代管人:
现将座落头苑旧市中街两甫宇(面积壹佰零肆平方米)的处理决定发给你。希及时到房产所(站)办法有关手续。
经查明该铺系侨汇建造。按照中共文X县委文党字(82)62号文件通知:“对县级以下非建制镇的华侨劳动人民私有房屋,撤销改造。”经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特作如下处理:
1、 返回产权,使用权。甫宇由房主自行管理使用,本通知发出后。从次月起由房主重新与住户收取房租金。并双方协商搬迁住户,如无处迁搬不能搬迁住户。住户应另找房屋搬迁。或由双方协商继续使用。
2、 撤销改造的经租房。均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81)79号文件第六、七条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此致
文X县落实房产政策办公室(盖章)
一九八三年六月5日
原告云某江注明:上述文建信访复字〔2014〕35号及文房办字(1983)17号文件原文抄录。上述文房办字(1983)17号处理决定中房主陈某英系云某江母亲。原告云某江签收上述文建信访复字〔2014〕35号《回复》后才见到文房办字(1983)17号处理决定书。1985年5月28日文X县人民政府颁发给陈某英的两铺宇其中一间《房产所有证》四至栏目为“南至房产所屋合墙” 证明房产部门明知文房办字(1983)17号处理决定书已将两铺宇退还原户主,故意违反该处理决定霸占其中一间房屋这一事实。
附:《行政起诉状》
请求:撤销被告文X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詹某良、詹某华颁发的文房证字第20612号《房屋所有权证》。
事实与理由
被告(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因被告未全部落实归还原告房屋(即被告未归还原告隔壁的房屋),原告于2014年5月份向文X市信访局反映后转第一被告办理,第一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签发文建信访复字〔2014〕35号《回复》后原告才真正知道自己房屋已被第一被告下属(房产管理部门)出售给他人并由第二被告颁发文房证字第20612号《房屋所有权证》给第三人詹某良、詹某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到文X市房产中心查档得到证实。原告认为,被告下属明知1983年由文X县落实房产政策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已将座落头X旧市墟中街两铺宇产权、使用权全部归还原告,由原告自行管理使用,故意擅自对原吿房屋进行翻建,然后向原告索要翻建费用,在原告当时无能力支付翻建费用的情况下又擅自將原告房屋出售他人并予以登记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特此,原告按照被告告知的诉权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予以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请求事项为盼!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云某江
2015年10月8日
附:文建信访复字〔2014〕35号《回复》。证明❶、被告下属明知1983年由文X县落实房产政策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已将座落头X旧市墟中街两铺宇产权、使用权全部归还原告,由原告自行管理使用,故意擅自对原吿房屋进行翻建,然后向原告索要翻建费用,在原告当时无能力支付翻建费用的情况下又擅自將原告房屋出售他人并予以登记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情形这一事实。❷、原告按照被告告知的诉权提起诉讼不超诉讼时效这一事实。
本《行政起诉状》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云某江提起上述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并邮递给原告的《被告答辩状》及《房屋登记领政通知书》予以证明: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已经送达第三人(购房者)。涉案的颁证行为已于1994年5月11日实施完毕,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一审法院(2015)海南一中行初字第218号《行政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原告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理由裁定驳回原告云某江的起诉。云某江不服,以“原告的起诉属于最高院法释[2000]8号第43条规定的情形。”(详情见上述咨询内容)为理由提出上诉,上诉人于2016年4月6日签收的二审法院(2016)原告的起诉属于最高院法释[2000]8号第43条规定的情形。行终50号《行政裁定书》以“无论上诉人是否知道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自该房屋颁证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上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为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云某江仍然不服终审行政裁定,拟在2016年10月5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起行政再审申请。原告云某江想知道“被告下属明知1983年由文X县落实房产政策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已将座落头X旧市墟中街两铺宇产权、使用权全部归还原告,由原告自行管理使用,故意擅自对原吿房屋进行翻建,然后向原告索要翻建费用,在原告当时无能力支付翻建费用的情况下又擅自將原告房屋出售他人并予以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然而,一、二审法院以超诉讼最长(20)年时效,拒之门外。承蒙各位在线律师支持,原告云某江将以“原告的起诉属于最高院法释[2000]8号第43条规定的情形”为理由申诉,但愿能进入最高院之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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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律师您好!感谢您赞同咨询人上述“原告的起诉属于最高院法释[2000]8号第43条规定的情形。”这一观点。能简述理由吗?谢谢!
对有争议的房产或者地权确权必须通知争议各方,不能推定相对人应当知道或者知道。
覃律师您好!我草拟了一份《行政再审申请书》恳请您审查并提供修改意见。谢谢!附: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房产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海南高院(2016)琼行终50行政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及第九十一条第(一) ﹔第(四)项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行终50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原裁定适用法律的确错误。原裁定无视被申请人《关于非建制镇华侨私有房屋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既不证据证明送达申请人,让申请人知道涉案房屋1983年已撤销改造,返还申请人(原栽定连该《处理决定书》都不提及)。又在涉案房屋仍被被申请人下属霸占的情况下暗中另售他人并办理房产登记,且申请人2014年申请人应被申请人告知的诉权起诉这些事实。本应适用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处理,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作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实属适用的法律的确错误的情形。
综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行终50号行政裁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及第九十一条第(一)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为维护再审申请人的诉权,特向您院提起再审,以纠正该错误裁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16年9月30日
附﹕《证据目录》
本《再审申请书》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证 据 目 录
(不服海南高院(2016)琼行终50号驳回上诉裁定申请再审案)
编 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项 页数 证据来源
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行终50号《行政裁定书》。 证明原裁定无视被申请人《关于非建制镇华侨私有房屋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既不证据证明送达申请人,让申请人知道涉案房屋1983年已撤销改造,返还申请人(原栽定连该《处理决定书》都不提及)。又在涉案房屋仍被被申请人下属霸占的情况下暗中另售他人并办理房产登记,且申请人2014年申请人应被申请人告知的诉权起诉这些事实。本应适用法释[2000]8号第43条规定作处理,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作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不论申请人是否知道涉案房屋的颁证行为。实属适用的法律的确错误的情形这一事实。
4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行终50号《送达回证》 证明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签收《行政裁定书》这一事实。 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
3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一中行初字第218号《行政裁定书》。 证明该裁定认定原告诉请该法院撤销的讼争房产证,颁证时间为1994年5月11日,至原告2015年10月8日起诉时已明显超过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而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作“驳回原告起诉”处理,即使涉案房屋是被告霸占原告的也不理睬这一事实。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文建信访复字 [2014]35号《答复》 证明被告告知:原告要求全部(两间铺面)落实归还房屋的问题。于1983年已归还原告,但原告隔壁的房屋因被告出资翻建,原告无钱赎回,被被告出售给别人,如原告不服可以打官司这一事实。 1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文房办字(1983)17号《处理决定》 证明被告文X市住房与建设局明知文房办字(1983)17号《处理决定》具有行政行为公定力,在未经有权机关依循法定程序、根据法定理由撤销之前,任何人均无权擅自处分原告财产,故意在文房办字(1983)17号《处理决定》作出后(即1983年6月5日后)强行翻建涉案房屋另卖他人并暗中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吿合法权益这一事实。 1 附文建信访复字 [2014]35号《答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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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回复中“现位于你家隔壁的房屋”属实,那么对你家老房被他人侵占一事,你方应当知道。已经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除非有证据证明你母亲这20对年来不在该房屋区域内生活工作。
2、如你母亲出国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属于法释[2000]8号第43条规定情形,你母亲过世的,其继承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同样继承人存在国外、境外生活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也属于法释[2000]8号第43条规定情形。
3、房管局对房屋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不需要进行告知,无从得知被侵权人,也无义务告知被侵权人。
4、因此如无第2条情况,很难胜诉。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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