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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胎的问题

广西-河池 03-15 20:27  悬赏 20  发布者:韦妹妹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是非农业户口,我的爸爸是工人已从农业转为非农业,所以我的户口也跟着我爸,但无工作单位,老公是农业户口,07年6月生一女,还可以生了胎吗,或者是把户口转到老公家成非转农还可以生2胎吗?再或者把我的户口转到我爸的老家成农业户口可以生2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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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15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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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15 20:42
联系户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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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16 11:20
你好,请直接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3-15 20:33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追问:

我是说把户口转到老公家成非转农还可以生2胎吗?再或者把我的户口转到我爸的老家成农业户口可以生2胎吗?

回答:

答:均为农户可以。

回复时间: 2012-03-15 21:0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六条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第十七条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二)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第十八条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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