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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的问题

江苏-徐州 09-20 08:53  悬赏 20  发布者:joe104……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和前妻离婚判决书注明“一周可以探视孩子一次”,离婚后,前妻不让我见孩子,我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妻后来同意让我见但坚持要在探视期间跟随,我不同意。我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起诉至法院,法院告诉我说离婚判决书已经判过探视权“一周可以探视孩子一次”,根据一事不再理,要驳回我的起诉。
我觉得离婚判决书注明“一周可以探视孩子一次”,只是明确了我探视权的权利,但是探视的方式和时间我和我前妻并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说的一事不再理是不是不合理,法院是不是应该就探望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判决呢,请教各位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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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9-20 09:50
不合理,还可再起诉
回复时间: 2016-09-20 09:13
属于一事不再理.
回复时间: 2016-09-20 10:54
你好,这是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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