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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

江苏 02-10 19:19  悬赏 0  发布者:非常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9年7月5日,由大丰市市政府徐主任亲自做阵指挥将我们夫妇二人分别关押在大丰拘留所和城西派出所,在拘留所,石市长、徐主任和派出所吴所长及公安人员威逼下迫使我签订了所谓的“协议”,其中吴所长威胁说:“要钱就办你,不要钱就签字,给我老实点!”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能算正式合法的协议吗?
我们从未认可在他们制造的坏境中被迫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协议,并且在我们被看押期间强行将房屋拆除。当我们夫妻二人再次回家时已经无家可回了,辛苦建造的赖以生存的商铺店面房只剩下残砖拉瓦和一片狼籍。
商铺店面房屋按照普通住宅拆迁补偿。1985年我家房屋建成,地处大丰市如今的交通要道旁,用于商铺经营,我们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明确标明经营场所是本宅,并且办理了国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我们经营了20多年的历史事实,有证人、实物照片为证,是完全合法的。
总面积161平方米的商铺店面,被拆迁办强行按照92.12平方米普通住房拆除和补偿。我们与拆迁办商谈中多次申明:我们的房子是商铺门面房,是我们一家人经济来源的唯一保障,我们愿意用现在的经营场地的来调换新的门面房,以配合政府拆迁,同时也便于我们一家人能继续经营维生,但拆迁办人员不予理会。经过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丈量、核算为商铺店面房161平方米,雨棚35平方米;而最后补偿时只核算92.12平方米的普通住宅面积。
拆迁过程极度的不公正。由于政府官员大丰市石市长和徐主任滥用职权,将我们合法的商铺门面房变成了普通的居民住宅房。房屋的强行拆除,也由此切断了我们维持生活的经济来源。作为普通老百姓,只能向上级人民政府上访,让政府领导知道此次拆迁的行为是合法、合理、合民情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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