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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地政策。企业是否有违规现象。

重庆-渝中 09-22 23:09  悬赏 20  发布者:350682…… 给我留言  回答:(1)
曾经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2011年6月入职。合同每三年签订一次。第二份合同2017年6月到期。但是在2014年9月报名参加了PLA服役了两年。走之前公司让我签订了离职申请。我说像我这种好像不用签订离职申请。其中兵役法第55条有这样一款规定在职员工在服役期间(不满12年)保留其人士关系或者劳动合同。但是这样签定了离职申请之后是否就意味着与公司脱离了之间的关系。企业这一点是否违规。
如果我现在还愿意回到企业继续工作。企业拿着以前的离职申请拒不接收。或者说接收了之后不算以前的工龄(2014-2016)重新开始算工龄。这样企业是不是违规。
如果上诉有违规我应该怎么最大化的保存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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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22 23:24
你好!已经签署了离职申请的情况下,双方已无劳动关系。
追问:

我是2014年9月签订的离职申请。入伍也是2014年9月。但是签订的时候并不是我自愿签的。公司让我签订的才走的。根据兵役法第55条这一点是不是有冲突。
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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