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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2010年10月底试用期,2011年2月公司开始投保

山东-青岛 09-23 11:0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您好,我在2010年10月底试用期,2011年2月公司开始投保。2015年公司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注明丙方将与乙方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届时,乙方原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与今后乙方在丙方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我的新合同是固定期限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10年1日止。请问我是不是要在2016年9月底申请劳动仲裁要回2014年10月到2015年9月的所有加班费啊?是应该在知受侵害一年内提起仲裁有效啊?需要什么材料呢?打卡记录公司不提供,但有排班表,工作内容操作记录,工资条上的本月出勤26或者27,算吗?或者还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呢?我们公司对于我们的工作性质没有具体说明只是口头说的,而且公司发文也没有公章。谢谢各位律师,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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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23 11:06
协商不成,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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