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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这一条的问题

四川 09-23 14:22  悬赏 0  发布者:赵大流 给我留言  回答:(2)
各位专业人士好。我是四川旅行社的一名员工。我和一名游客签订峨眉山和九寨沟行程的合同。一条峨眉山线路是交内部公司操作。所以签订合同就不会有第一百条第三项的问题。就在第三项处打了横杆表示无。 对于九寨沟线路又牵涉到三项。我在合同的附件行程单上完整备注了第三项委托旅行社在执行本行程。游客也是签字了。
现在的问题是:公司认为我的写法错误 无法律效力。 说行程表上写委托旅行社本身就是错误 不规范。所以对我罚款。但是我不服。
我的观点是:1.公司对于一份合同签两条线路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 又鉴于是两条线路。合同上只能写一条线路的地方。对于另一条线路我备注在行程单上 游客也签字了。应该有法律效力。
2.旅游合同的行程单有没有法律效力? 3.我算不算得到了旅游者的书面认可。
以下附件1为我对公司罚款的申述书。附件2上为合同附件的行程单。下为公司合同第二十三条。对于旅游法第一百条。 附件3为 公司对我申述材料的反馈。
麻烦各位专业人士看看公司的反馈和罚款是不是合理合法。我对旅游法不懂。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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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23 14:32
您好,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6-09-23 14:25
你好,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了合同内容才能确定的。有无造成公司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没有的话,罚款不合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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