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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中关于债务的处理原则

江苏-苏州 02-11 20:21  悬赏 0  发布者:ytj168 给我留言  回答:(2)
原被告(夫妻)于07年3月9日签订一协议:确定债务共10万元,为尽快还清债务之目的,各自承担5万元,并于协议生效日起各自谋职,今后各自产生的债务各自承担。  原告于当年5月起诉离婚,并就双方签订的协议10万元的组成部分做陈述,被告就原告陈述的确定认可的有6万余元,被告也就债务做陈述,原被告所陈述的共计10万上下无几,本次诉讼未判离婚, 07年7月分居(被告就该事实认可) 08年5月原告二次起诉, 对债务做陈述与一次陈述一致,而被告出具了与一次应诉中陈述的截然不同的债务并出具了法院的调解书(数额大于14万且与一次应诉中陈述的债券人完全不同),请问各资深律师,就被告二次应诉过程中出具的债务对原告是否构成偿还的责任关系! 15850367606  叶先生   期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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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2-11 21:52
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回复时间: 2010-02-18 21:00
您好!建议带好相关材料到苏州市人民路1102号(苏州市公安局对面)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找孙律师面谈,面谈能把问题讲得更清楚,律师的解答更有针对性,孙律师电话:1391403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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