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工伤赔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年遇春  陆腾达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工伤事宜待解答

上海 09-27 10:25  悬赏 0  发布者:aucire…… 给我留言  回答:(5)
1、工伤休假2个月,期间单位是按病假公司给的,工伤认定下来后,单位也同意将扣除的金额补给我,但是我原本每月个税只有25元,现在一下子要翻10倍,我咨询12366说是,可以要求单位财务在个税申报系统中进行之前信息的修正补缴的,然后去大厅申报就好,可是单位财务说这个是不行的,因为她之前2个月都是帮我做的0申报,已经申报过的,就不能再修正了?
2、我的工伤认定已经下来了,我想请问如果我要做工伤鉴定,是否需要提前告知单位,工伤鉴定需要单位出具什么材料吗?要单位申请还是我自己申请啊?我可以自行申请批下来后再告知单位吗?
问题补充:
单位要我写一个放弃工伤鉴定的函件,我应该写吗?我是右手掌骨骨折,这个应该是可以鉴定到等级的吧。
问题1 我咨询了所属税务局,说是可以做补申报的,但要看我单位财务是否愿意,估计没戏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27 10:26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回复时间: 2016-09-27 11:41
您好,第1个问题:申报过的个税,如果您拨打热线回复可以申报,那么就应该是可以申报的,因为这是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第2个问题:工伤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工伤认定决定;(三)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不需要单位提供材料。如果放弃工伤鉴定,您将放弃您本身可以享受的对应等级的待遇,上海地区可以享受的待遇如下: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回复时间: 2016-09-27 12:21
建议拒绝放弃工伤鉴定。
回复时间: 2016-09-27 13:12
坚持做鉴定,级别以鉴定结果为准。
回复时间: 2016-09-27 15:53
1、税费问题咨询税费部门;
2、按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机构要求准备材料。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1926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724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69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49
广东 深圳
人气:13609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5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