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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写“行政起诉状”,行吗?

江西-上饶 02-15 15:50  悬赏 5  发布者:wsh320…… 给我留言  回答:(1)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早旺 男 农民 文盲 汉族 住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 身份证号:36232919300702001X  联系电话15079312712,
代理人 何竟远 职务:律师 性别:男 年龄:61岁工 作  单 位: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昌市象山南路188号景田大厦1010  电话:13803511585
被告:上饶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蔡建平  职务:局长 电话:0793-8261374
第三人: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李晋明 职务:县长,电话:13807934826
请求事项:
1:撤销上饶市国土资源局的(编号:36455541262221259752) “答复意见书”
2:依法指令上饶市国土资源局公示(赣国土资函[2006]222号)批文的征土界址和如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五)、征地协议中有关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委会签约人的身份材料
3:依法指令被告调查第三人征地程序合法性,并公示给原告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的(编号:36455541262221259752)给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的“答复意见书”不符合事实,只听第三人的一面之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告)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征用土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赣国土资函[2006]222号)批文的日期是2006年3月27日。余干县在2007年8月4日暴力征田、打伤村民8人(其中72岁的村民涂雪英、73岁的女村民张淑冰被城管队员伤得住院抢救)后,余干县政府才于2007年8月12日才贴出征地通告(通告签署日期是6月18日)。在通告中只提到征地范围是关口村,也没有把征地具体位置指出来。因为关口村有孙家、新华、九甲、十甲、解放五个村民小组。解放村小组这次被征田农户达67户。省国土厅的批文之前,这67户村民不但没有得到确认,并且毫不知情。2007年8月14日,余干县国土局和吴巨生签订了一份征地协议,此协议书既没有盖县国土局的公章,也没有解放村小组的公章,仅玉亭镇政府和关口村居民委员会盖了公章。因为这次征地也涉及到新华村小组3亩多田,所以新华村小组也盖了公章。这份协议是秘密的,瞒着村民签订的。直到2008年4月,县法院要判章海保、王松茂、赵干德(因为在2007年“11•9”征田事件中,县公安局抓捕了章海保等15人)的刑时,村民聘请的律师从法院复印出来,村民才知道有这份协议书。今年7月28日新闻记者采访了余干县国土局的官员徐政达。
记者问:“个人收购土地进行买卖是否合法的?”
徐答:“个人收购土地进行买卖是违法的。”
问:“公务员何少良在关口村陈道港买地做房子合不合法?”
答:“不合法,国家2004年就规定城镇居民不能批地建房,不要说公务员,就是居民都不行。”
徐还告诉记者:私人在城区建房在余干是很普遍的现象,疾重难返,政府进行了整治也没办法。希望通过你们的报道能解决这些问题,我还要为此烧高香(并双手抱拳做揖)。个人收购土地进行买卖是违法的。”记者问及征用解放村小组湖家畈(高家头)基本农田50亩用于建经适房的征地协议和省国土厅的批文,余干县国土局给记者出示的征地协议是2007年8月14日签订的,甲方代表也只有个人签名,没有国土部门的公章(图11),协议上的地界远不及方青宁收购土地协议的那么清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是2007Y0311183,发证时间是2007年9月5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批文是赣国土资函[2006]222号,批文时间是2006年3月27日,村民质疑此早产一年半的批文,认为此批文非湖家畈(高家头)50亩基本农田的批文。记者问徐“没有盖公章的协议生不生效?”徐说:“没盖公章的协议不代表政府征了地”。上饶市国土资源局为什么至今不公布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赣国土资函[2006]222号)批文中的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即四至)?批文是征120亩,余干县只征了50亩,那70亩又在哪里?
“答复意见书”中说“将征地补偿按耕地23400元/亩、菜地28387.5元/亩的标准发放到村及村小组”。请问,征地补偿发放到村及村小组哪个人?事实上至今90%村民没有领取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答复意见书”中为什么不讲清楚?事实上20年前余干县征地就是这个补偿标准。“答复意见书”中说“余干县人民政府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基本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于2007年6月27日召开了余干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听证会”请把听证会的会议纪录和参加会议的名单公布。
“答复意见书”中说“据余干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县局未发现有叫何少良的在关口村买地建房,县局地籍股资料反映也没有何少良有建房一事。”请问,何少良的房子是谁的? “答复意见书”中说:“近年来,余干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和当地经济发展,确实征用了数百亩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和工业用地,县政府按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有序供地,不存在800亩大面积撂荒现象,对部分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县政府正在按省市政府有关要求组织清理。”请问村民拍的800亩撂荒的彩照又是怎么回事?请余干县国土资源局查清2007年8月余干县城是否800亩撂荒并且有两年以上。2003年以来,余干县在县城郊区征用了几千亩良田,怎么是几百亩呢?2006年以来除强征关口村50亩田以外余干县城基本上没有征地。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只有具状诉之法律,呈请人民法院公正判决如诉请。   
 
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早旺
2010年2月9日


答复意见书

编号:36455541262221259752
王早旺同志:你好!
你所反映的情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在省市有关部门已调查的情况下,再次派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投诉反映的概况
你反映的情况涉及国土资源部门的有三个问题,一是余干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征用审批;二是公务员何少良在关口村买地建房;三是余干县近800亩征用的农田撂荒2年未用一事。
二、处理情况
(一)关于余干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征用审批问题
经省市县多部门多次派人调查核实,现查明:余干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3月27日批复(赣国土资函[2006]222号)同意余干县征用玉亭镇关口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项目,经余干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安排用于建经济适用住房,地址选定在玉亭镇关口村解放村小组。在征用土地获得批准的情况下,2007年6月13日余干县人民政府以干府抄字(007)52号下发抄告单同意在玉亭镇关口村征用土地50亩。
余干县人民政府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基本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于2007年6月18日发布了余干县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干府通字[2007]03号),于2007年6月27日召开了余干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听证会,同时,由县政府领导参与,先后召开了三次村民大会,二次村民代表大会,数次村干部、小组长会议,以及通过镇村干部上门做工作,发放了一封“致玉亭镇关口村委会解放村小组农民朋友们的公开信”,将征地补偿按耕地23400元/亩、菜地28387.5元/亩的标准发放到村及村小组(上报省厅征地补偿方案中补偿标准为:耕地、菜地18900元/亩,青苗费300元/亩,合计19200元/亩)。就经济适用房征地补偿方案进行广泛的沟通,但部分村民还认为征地补偿过低,仍不同意征地。
在群众工作难以做通,经济适用房建设又需及早实施的情况下,余干县政府先后几次欲开展征地丈量放线、整平工作,在村民的阻挠下,未能得以实施。为确保经济适用房建设顺利进行,余干县政府在11月9日开展了征地统一行动,之后县政府对该地进行了填土推平。目前经济适用房已建成,住户也陆续进住。
我局认为,余干县玉亭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征地程序合法,且征地补偿已到村组,所占地块属城市建设预留地,非基本农田,整个用地是合法的。至于信访要求追究县委书记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抓捕妨碍公务及伤人的村民等问题,已超出我局调查处理范围。
(二)关于公务员何少良在关口村买地建房问题
据余干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县局未发现有叫何少良的在关口村买地建房,县局地籍股资料反映也没有何少良有建房一事。
(三)关于余干县近800亩征用的农田撂荒2年未用一事
近年来,余干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和当地经济发展,确实征用了数百亩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和工业用地,县政府按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有序供地,不存在800亩大面积撂荒现象,对部分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县政府正在按省市政府有关要求组织清理。
三、答复意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余干县玉亭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征地程序合法,且征地补偿已到村组,用地是合法行为;未发现余干县政府存在800亩大面积撂荒现象和公务员何少良在关口村买地建房行为,对此若有明确线索可向余干县国土资源局举报。
上饶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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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2-2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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