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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03-24 20:30  悬赏 30  发布者:sxdciu……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嘉兴 回答:(7)
律师你好:
    本人伤偶与离异女于2003年12月再婚,婚后男方父母的房产于2004年4月拆迁,拆迁时男方父母的房产写明原老房继承给男方XXX,并盖有街道盖章证明,拆迁原老房面积调换与人口面积相结合,每人口面积25平方,安置人口5人,独生之女加计一份(独子是本人与前妻所生),按6人口算,5人以上可以再买25个平方,实际分得二套,分别为52平方和123平方,于2004年8月本人与拆迁办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2005年7月男方与女方用书面形式签订了财产约定,1、各人的收入归各自所有;2、各人债务各自承担;3、拆迁的二套房子归男方所有,差额款由男方全部承担;7、如女方今后无工作,女方的生活起居由男方承担,并有责任照顾女方的义务,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解除婚姻,直至百年,但女方也有照顾男方的义务;8……;几年后领产权证,二套房子均登记在男方名下,无共人。2010年2月因分居已有17个月,男方起诉离婚,判不离,6个月后,分居达28个月才调解离婚。2011年6月女方以房产未分割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52平方一套归女方所有,一审中,女方出示了二套房产的存根(无共有人),和产权调换协议书,男方出示了财产约定,在一审中其他共有人一至认可对该协议无议异,并明确表示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归男方所有,女方以财产约定中第七条,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解除婚姻,认为既已离婚,而且男方保证不得以任何借口解除婚姻,应按合同法45条规定,协议全部无效,一审中法院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以庭询谈话方式审理,女方提供一份新证据(2005年10月底民事裁定书,男方提出离婚而因原谅了女方才撤诉),女方认为2005年7月签订财产约定第七条与男方2005年10月提出离婚,后二次提出离婚,认为当初签订约定时以离婚为目的,有欺诈行为,应认定协议无效。同时将52平方小套分割给女方,男方拒绝调解,本案还在审理之中,以上事实具完全真实性。请教律师:女方提供一份2005年10月底民事裁定书是否是二审中规定的新证据?女方认为2005年7月签订财产约定第七条中(男方不得以何任借口解除婚姻)和男方2005年10月提出离婚,后二次提出离婚,共提出三次离婚,认为当初签订约定时男方以离婚为目的,有欺诈行为的理由是否成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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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3月24日 23时49分
民事裁定书不是新证据。首先,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那么可以在一年内撤销协议,现已过一年的除拆期;其次,签订约定时男方以离婚为目的,现在很难断定。
追问:

汪大律师你好:女方以约定中第七条,其中一句(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来解除婚姻)结合男方三次起诉离婚,来证明当时签订协议时男方以离婚为目的,有欺诈行为,其它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这样的理由是否成立?谢谢!

回答:

有争议。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24 20:35
面询律师为佳
回复时间: 2012-03-24 20:46
建议直接和律师面谈。你无法处理此案。
回复时间: 2012-03-24 22:25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3-24 22:39
问题比较复杂,当面咨询律师吧。
回复时间: 2012-03-25 07:17
需要看过所有书面材料才能分析。
回复时间: 2012-03-25 15:37
建议直接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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