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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工伤已认定,赔偿方借故拖延时间想财产转移怎么办?

 03-28 14:46  悬赏 0  发布者:芭比爱 给我留言 地区:新疆-阿克苏 回答:(2)
工亡已经认定,对方不服,在法院提起上诉期间,借各种各样荒谬的理由一再要求法院开庭,借此拖延宣判时间,以达到财产转移的目的,请问现在我们该做什么?赔偿方现已将公司注销了,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
明天开庭这样的答辩行不行,能否给指点一下:
行政答辩书
答辩人:张继中
地址:阿克苏市民主路8号
联系电话:13899269987

现就王广恩(以下简称原告),提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这是一种光天化日之下,铁的事实面前的一种恶意无赖行为,令人厌恶,但也进一步说明其对(阿地)劳工伤认[2011]4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认可。其事实终究是事实,恶人在狡猾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这个案子的事实是清楚的。原告多次以“所谓理由”歪曲事实,在事实面前颠倒黑白,在已有多人的证词面前胡说死者是替老婆做饭不是厂里的工人且多次阻挠事件的正常进行,令人不能容忍。

死者已逝,我的委托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相关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认定范围。原告在规定时限内没有答辩并提供证据材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其履行的行政是一种国家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作为一种国家行为,行政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管理而进行的。(阿地)劳工伤认[2011]4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这一行政确认决定,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维持。

在这,我代表死者的家属恳请合议庭尽快做出判决,以告慰逝者安息,解除家属近一年来的纠结心情。


谢谢,请给修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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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3月28日 16时01分
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28 16:25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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