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徐荣康  李波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如何在长春委托离婚律师

北京 10-08 09:51  悬赏 0  发布者:yongho…… 给我留言  回答:(7)
你好,我和妻子于2015年9月2日在妻子老家长春登记结婚,一直在北京生活工作,未有子女,其婚后离职,在北京代缴社保10个月。现在想离婚。
    2015年12月30日婚礼后一直吵架,其怀疑我与前女友出轨,我与前女友有借款,但于登记结婚后一个月内全部索回(其知道,但是认为此钱是家里或朋友转的,14年后与前女友没有电话、短信往来,未见过面)。其于2016年4月12日离开租住地后,不知道她的行踪。现在妻子的电话不接,偶尔回短信。其父母离异。婚前她与她母亲生活,其母目前不回短信和也不接电话。
    在婚姻存在期间经常吵架,被其挠伤多次,手上伤疤两处,独自报警一次(其未到场)。
    结婚后,我把我婚前财产多次全部转到其名下,共计23.8万;转入婚后财产6.01万元。另外,婚前4万的首饰款;8万的彩礼(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其名下);另外有5万的婚前借贷(14年11月份其母亲买房时,妻子向我借了10万,结婚后还了5万,未有欠条)。其账户还有22万存款(如果未转移的话)。 
    与妻子签过出轨净身出户协议、婚后7.5万补充彩礼协议、我借贷的其免责协议。
    希望:能离婚并追回财产损失;另,像我这种情况,在长春如何处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08 10:00
起诉解决,要求分割财产
回复时间: 2016-10-08 10:11
1、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当地至起诉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2、子女抚养权。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一方在婚姻过程中曾经有过出轨”反应了道德有问题,这是有利于另一方的条件,但必须保留证据。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可以选择随父母一方生活。抚养费按照对方收入的20至30%计算,支付至子女满18周岁。
3、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纠纷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一般均分。
4、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具体法律问题可以带证据来炜衡律所面谈,欢迎打电话法律咨询吴丁亚律师团队。
回复时间: 2016-10-08 09:58
你好,可以的,委托律师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6-10-08 10:00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16-10-08 10:02
诉讼解决,要求分割财产
回复时间: 2016-10-08 10:03
你好,双方若能协议离婚,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对财产进行分割。若不能协议离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分割财产
回复时间: 2016-10-08 10:10
可以,委托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浙江杭州
河北保定
四川成都
江苏无锡
广东广州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3290
福建 厦门
人气:123474
浙江 杭州
人气:101018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11535
河北 保定
人气:287360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