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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咨询

广东-广州 04-06 09:56  悬赏 40  发布者:gentle…… 给我留言  回答:(4)
事缘2012年3月26日本人收到由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的《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增国房字[2012]60号)。告知本人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重新规划并确定为增城市人民检察院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拟收回本人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日,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还向包括本人在内的16人名下的处于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28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出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增国房告字[2012]17号)。据本人向增城市规划局查询,在该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注明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规划用地的拟用地面积为20761.85平方米。在该规划用地范围内共有51人名下的98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增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只向该规划用地范围内的16人名下的28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出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并未对同处于该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另35人名下的70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出拟收回公告。为何增城市国土资源共和房屋管理局对同一规划用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性质相同,原规划条件相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依法全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呢?此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35人名下的70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何可以拥有不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豁免权呢?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并未对本人的质疑作出合理的解释及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同一规划用地范围内同等权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区别对待的行政行为极大地侵犯了本人的权益。本人对此区别对待的行政行为表示异议,请问律师先生,有何法律途径可以对此行政决定作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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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29 08:56
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依据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偿。属听证受理范围的,可及时申请相关部门组织听证。
追问:

你的回答很好。但未涉及到本人的核心质疑——为何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向同一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区别对待,作出选择性的行政决定?如此施政有什么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2-03-29 11:26
你好,你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本所,向本律师陈述基本情况,本律师可以为你免费解答,
并根据情况,向你提出下步建议及解决的初步方案。
追问:

你的回答很好。但未涉及到本人的核心质疑——为何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对同一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区别对待,作出选择性的行政决定?如此施政有什么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2-03-29 23:35
广州沈建魁律师答复如下: 征收土地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并且给与合理经济补偿..如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
追问:

你的回答很好。但未涉及到本人的核心质疑——为何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对同一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区别对待,作出选择性的行政决定?如此施政有什么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2-04-06 10:02
为何区别对待是需要国土局作出解释的,国有征收必须合理补偿,否则你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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