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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

黑龙江-齐齐哈尔 02-20 10:31  悬赏 0  发布者:繁华落尽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9年五月,夫妻双方由于多年分居两地感情不合决定离婚,但由于离婚证丢失,同时民政部门亦查不到案底,所以无法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双方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离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在男方名下的50%产权,60平米住房一套还有电视、电脑、冰箱、洗衣机等家电留给20岁女儿,并且女儿在参加工作之前生活,学习等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但由于协议没有离婚证不能公正,而办理离婚证需要先补办结婚证,男方由于时间问题没有办理,房子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男方离开本地外出,直至2010年一月回来,二月份男方提出要出卖房子,并不再担负未参加工作的女儿的生活费,学费等一切费用。请问,男方是否有权出卖该房;若能该如何分配所得款项;他又是否有权不再担负女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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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2-20 11:07
答;你们之间所签的协议对外部发生效力;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通过法院或者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后,夫妻关系才可以解除;现在你们仍然属于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处分房屋应当经过双方同意,一方无权单方面处分共同财产;抚养孩子是父母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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