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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 03-29 20:25  悬赏 0  发布者:lbtmy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2年3月28日上午,我母亲在超市购物时路过超市蔬果摊位,被卖冬笋摊位小工用美工刀不慎划伤手部,流血不止。事后,该小工及超市所谓的蔬果摊位负责人(承包人)即送母亲到就近诊所治疗(伤口被缝5针)。当日下午,经属地派出所民警调解,该小工一次性赔偿母亲人民币3500元。但事件自始至终,超市管理方均未派管理人员到场协调处理此事。请问,在小工与我母亲已达成赔偿协议的基础上,可否要求超市管理方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赔偿费用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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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29 21:40
你好,不需要的
回复时间: 2012-03-30 08:28
不可以。
回复时间: 2012-03-30 15:33
你好,已经协商解决的,事后若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发生的,不可以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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