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朱建宇  李波  徐荣康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朋友以养殖周转资金为由借钱不注明还款期限不写利息多收,口头约定一年现一年零五个多月拒不还款还息

安徽-阜阳 10-09 12:1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朋友以养殖周转资金为由借钱不注明还款期限不写利息多收,口头约定一年现一年零五个多月拒不还款还息。具息此人以此为由外欠塘费饲料费及借款高达三四百万。此举可为诈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09 12:28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回复时间: 2016-10-09 20:18
不能算是诈骗,建议诉讼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海淀区
北京朝阳区
河北保定
四川成都
江苏苏州
北京东城区
北京西城区
河北石家庄
上海杨浦区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8851
安徽 合肥
人气:282407
辽宁 大连
人气:12435
重庆 江北
人气:392579
山东 临沂
人气:248791
新疆 乌鲁木齐
人气:321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