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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代租,租户跑路,而要业主承担租期物业费,如何上诉?

 03-29 23:39  悬赏 5  发布者:sophie……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南宁 回答:(3)
我买了一套商铺,买的时候开发商为搞活小区的人气,将部分商铺以我的名义代租给了商户,并让我和商户签订了租赁合同(售房款因此优惠了一万多),其中前两年为免租期,后两年为收租期(共四年,但第二年才签的租赁合同,也就是租赁期开始日要比签约日要早),但是租金都是开发商自己收入囊中。商户在第二年经营结束后就跑了,后两年的物业费也没有交纳。现在物业公司起诉让我交这两年的物业费和滞纳金,法院也判我败诉。我想问的是:
1. 我想上诉,胜诉的机会大么?
2. 我是否可以这份租赁合同为证据,因为我签合同的日期要晚于租赁期开始的日期,而且如果是我个人出租的,不可能有免租期,以此证明都是开发商的行为,与我无关。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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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3月30日 00时12分
物业费是由业主承担的。开发商和你的对商铺的出租行为不妨碍物业公司向你收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只能向身为业主的你收物业费。租户交的业费也是以你的名义交纳。
你与开发商之间对租金没有约定租金归开发商的,你可以向开发商要求租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条理清晰,明白易懂。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30 08:48
你讲的不是很清楚.你是不是只有其中一套商铺的所有权,而你签订的租赁合同除了你自己的一套商铺外,还同时出租了其他的商铺?如果是这样,你胜诉机会还是很大的
你讲的第二点,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推定不能这么简单的成立.
回复时间: 2012-03-30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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