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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

 02-21 09:55  悬赏 0  发布者:zhangs…… 给我留言 地区:吉林-吉林 回答:(2)
贾某向丁某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小轿车质押给丁某,但是丁某为了获利,又将该车出租给顾某。顾某驾车出游时,不幸将车摔入山谷,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丁某有权将该车出租
B.丁某无权将该车出租
C.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丁某、顾某承担连带责任
D.丁某可以就该车辆的损失赔偿金要求行使质权
E.丁不再就该车享有质权
问题补充:
多处得到的答案,分成2派,质权是否还存在,是不一致的所在。我不知谁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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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2月21日 10时10分
答;BCD正确。理由:质押物应当妥善保管,应当承担擅自使用造成的损失,车辆消失后其保险、赔偿金仍然可以作为质押物。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多处得到的答案,分成2派,质权是否还存在,是不一致的所在。我不知谁是对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2-21 10:36
B C E 质押期间,质物需交由质权人占有,但这只是对债权的担保,质权人并不能当然享有使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除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得使用、出租质物,如果由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的前提是占有,失去占有,自然不再享有质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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