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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帮我看看,提点意见,哪些要修改)
02-21 13:45 悬赏 25 发布者:wanzho……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2)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4604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扣发的工资(2009.8.13至2010.1.27)7175.4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交通,住宿费1369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380元;
6.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38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346元;
以上1-6项合计为人民币:¥52864.4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7月31日被XXXXXX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往XXXXXXX饮料有限公司从事市场督察工作,月工资为213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200X年7月31日至2010年7月30日.2009年8月3日被XXXXXXXX饮料公司派往XX市出差工作,8月11日途经XX市因公外出在见客户途中被车撞倒,导致头颅严重受伤出血。2009年8月11日至13日在XX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公司要求转到XX市XXX医院治疗。2009年11月5日由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2月10日经XX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根据第<<工伤保险条例>>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为申请人申报工伤,也没为申请人工伤前购买任何社会保险,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后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2009.8.11-2010.1.27)4604元(见发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11日至2010年1月27 日应当支付申请人工资12425元,已支付工资5249.6元,扣发了申请人工资7175.4元。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深圳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454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621元),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最低数额:3621元/月×60%×8月=17380元,由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其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21元/月×60%×8月=173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最低数额:3621元/月×60%×2月=4346元。
申请人上班出差交通花费及治疗工伤期间交通、住宿费1369元(见相关车票及发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4604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扣发的工资(2009.8.13至2010.1.27)7175.4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交通,住宿费1369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380元;
6.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38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346元;
以上1-6项合计为人民币:¥52864.4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7月31日被XXXXXX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往XXXXXXX饮料有限公司从事市场督察工作,月工资为213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200X年7月31日至2010年7月30日.2009年8月3日被XXXXXXXX饮料公司派往XX市出差工作,8月11日途经XX市因公外出在见客户途中被车撞倒,导致头颅严重受伤出血。2009年8月11日至13日在XX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公司要求转到XX市XXX医院治疗。2009年11月5日由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2月10日经XX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根据第<<工伤保险条例>>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为申请人申报工伤,也没为申请人工伤前购买任何社会保险,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后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2009.8.11-2010.1.27)4604元(见发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11日至2010年1月27 日应当支付申请人工资12425元,已支付工资5249.6元,扣发了申请人工资7175.4元。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深圳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454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621元),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最低数额:3621元/月×60%×8月=17380元,由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其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21元/月×60%×8月=173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最低数额:3621元/月×60%×2月=4346元。
申请人上班出差交通花费及治疗工伤期间交通、住宿费1369元(见相关车票及发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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