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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以下行为违反了哪些法规

湖北 03-31 16:37  悬赏 0  发布者:房顺发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现在被县里经侦队通知因为非法经营罚款50W,但是我觉得自己没非法经营,就算有违法行为也不属于他们部门管。但是还是希望咨询一下专业人士,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下面说明一下我被调查的事情,请在以下事情为实,并且有大量人证物证,合同全部保留齐全的情况下,帮我分析一下我的情况,我有哪些责任,适用哪些条款。
一.第一小区
第一小区位于xx村建大道南端,2005年镇里电影公司将xx电影院公开拍卖,我的公司在xx镇政府的要求下参与拍卖购得,于06年在原xx电影院的基础上开始兴建,历两年而成三栋7层,共五个单元,建房面积约7600平方。06年末开始出售,初始房价为620元每平米,房价最高时为920元每平米,至今六楼七楼还没有销售完。
兴建第一小区,是在当时xx政府的督办下进行的。因为xx镇是省重点镇,口子镇,每年都要接受省建设厅检查验收。在接受省政府验收时,xx镇建设各项指标都合格却因为没有一个完整的住宅小区而被扣分。xx镇党委政府一直有改善xx镇容面貌,改善xx镇住房条件,在xx兴建一个住宅小区的决心。
2005年12月镇里电影公司将xx电影院公开拍卖,由于电影院废弃搁置多年,推倒重建工作量相对较大,我又没有做商品房的概念,当时没有参与的念头。
这时任xx党委书记的xxx书记,任镇长的xxx镇长,还有城建主任xxx同志找到我,多次做我的工作。他们要求我将电影院买下后兴建住宅小区,完成省政府的验收,改善xx镇的镇容面貌和住房条件,并承诺政府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帮助。我和公司的同仁都觉得风险太大,加上当时周围人普遍不看好此事,因此一直拖延。这期间x镇长多次亲自找我,说有什么困难政府会帮忙,这是事关xx镇发展的重大任务,是政治任务,希望我作为人大代表,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尽力完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筹集资金将电影院买下,请县设计院设计后于2006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住宅楼建设。06年末开始销售,当时销售价格是每平米620元,至今六至七楼还没有卖掉。我兴建第一小区的行为,是响应政府的号召,与当时的政策没有冲突。土地出让金按土管部门的要求全部缴纳,土地证和土地分割证已办完。一栋的税金和产权证已办完,缴纳税金十万元。二栋三栋由于销售缓慢,手续在房管所申报办理中,已预交约十七万多元的税金,尚未开票到户进行结算。
第一小区建立后,从2008年至今,多次参加省政府,省建设厅对xx镇的省级重点镇和口子镇的验收,均验收合格;并于08年夺取了多年未得到的“xx杯”(第四届)。这是xx镇的共同荣誉,我和公司同仁感到与有荣焉。

二.广场小区
广场小区住宅楼兴建于2008年,此地为xx镇政府院内。因当时政府急于建一个计划生育服务站,政府资金紧缺。经镇党委和镇政府的集体研究,政府办公室通知我到政府的会议室议事。由当时镇长xxx.副镇长xxx同志及有关党委成员与我交谈,提出要兴建一个计划生育服务站,条件是:第一建成后将全部门面一.二层楼及两套住宅楼无偿划归政府;其二镇干部另外购买房屋每平面方少100元,多出的房子抵建房款。我当时没有同意,觉得算不账过来。镇领导说,条件是党委会订的,首先优先你,如果你不同意就对外。我说感谢领导首先优先考虑我公司。事隔一个多月后,我又接到当时的副镇长xxx同志的电话,叫我迅速到政府办公室订合同。我说我在县建设局开会,他说散会后立刻回镇。我在散会后立刻赶到xx镇政府,刚好遇到他们散会,党委们在会上已经把合同拟好。x镇长在政府院内把合同给我,他对我说这是政府的事,不要多余计较,就按这样订的,把合同签了它,赶快动工。我接过合同,连合同内容都没看,只是翻到后面签字的页面,把合同放在车后盖上签的字。
在党委集体的督办下,我开始了广场小区的兴建。

三.政府后院
政府住宅楼后面的一栋住宅是2009年开始兴建的。当时政府住宅楼后面是一排平房,年久失修。为了改变镇区脏乱差的面貌,开始是政府派出副科级干部xxx.xxx同志找我做工作,希望我能将此地面貌改善一下,条件是一楼门面和二楼归镇政府,另给三套住房政府不投资。我当时并不想接受,这样的条件我做不来。也是领导多次做工作,没办法才接受。合同约定:政府负责协调土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建.规划.开工.施工许可证等一切手续。关于广场小区和政府后院的工程税金,尚未最终结算,但已向税务部门预交了二十万的税金。

有关所有建房的税收问题:因乡镇地税每年下达基数,我是每年年底根据政府税收完成情况来缴纳税收。如当年政府税收有缺口,我就要提前预交,然后在下年建设中扣除。如果政府当年税收已完成,我的税款则在下年度缴纳,每年结一次总账。2011年12月份时,我已预交税金约38万元(不包括第一小区已经结清的10W元税金),各种手续正在申请办理之中,地税是按经营收入结算来实现税收。

请问经侦大队有没有权利起诉甚至拒捕我,可以往我身上套哪些罪名。我的上述行为既没有违反国家的专营、专卖法律法规,也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因此,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但我现在想知道的是,他们如果换别的说法,有没有别的方法拘留我?
问题补充:
大队长承认我不能算是非法经营了,他说“但是你在以上建筑中有盈利”(就应该归他们管,就要交钱)。我觉得他搞事太多太顺现在已经疯了,我想问,哪些法律支持我告他。钱不要了,我陪他一起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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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3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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