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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赔偿范围及标准(主要是死亡补偿金如何计算)

安徽-合肥 02-22 10:48  悬赏 0  发布者:Y22210120434 回答:(2)
2009年12月18日一中科大正教授在科大花园小区内,被几块从高空飞下的碎红砖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不幸逝世。肇事者为装璜工人,已被检察院正式批捕。请问他在合肥市的意外伤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有那些?他身为一名正教授死亡赔偿金是多少?他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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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2-22 14:12
他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大概三十多万。
回复时间: 2010-02-22 15:18
可获得的赔偿如下:

    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6363元(08年安徽省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个月×4202.5元×6个月=13181.5元

    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2990.4元(安徽省直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259808元(设受害人不满六十岁);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获得此赔偿,取决于受害人生前有无其正在供养的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80000元,能否获得此赔偿取决于肇事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赔偿义务人有几个。

    五、其他可求偿的费用:
    1、死亡前发生的抢救、治疗费、;
    2、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实际支出的凭据和受损的证明为准)。

求偿的过程涉及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如有可能应请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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