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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改制我的安置和我的住房都没有了

湖南-株洲 10-13 07:30  悬赏 0  发布者:151733……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市委书记;您好!
我是株洲市石峰区原国有企业破产买断残疾职工肖青1996年下岗后靠开啪啪车和低保为生2008年法院宣布破产2010开始买断清算.石峰区却按株洲市(2003)5号文件684一年买断清算。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之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宣布破产后到2009年,金城房地产打着恒通公司牌子,到我们厂生活区搞危房改造,拆迁旧房建经济适用房,有株洲市国资委文件,原单位职工住户无条件搬迁,土地是国家的,房子是政府的,原住户株洲市有房的不能买无赔偿,无房的按成本价买,也无赔偿,原住户沿房屋搭建的房屋按开发商提出成本价220元一平凡补偿,(我当时建筑面积68平方已经十几年,单位分配的住房是平房建筑面积30平方无赔偿,职工已经交了房屋的房款株洲市国资委和开发商也不管因单位已停产下岗十几年也未办证,当时株洲市政府已经出台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6年21号文件,隔壁厂就是按该文件拆迁。 )中央和湖南省及株洲市都出台了政策文件要保证破产买断职工利益及权益的最大化。国经贸企[1996]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文件中明确提到按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来买断清算。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破产转让时,职工住宅不列为破产财产,职工的住房虽然在职工宿舍里,但却是单位分配的居住用房,并且一直交纳房租,应认为是职工住宅。所以,企业在破产转让时,有义务对其的住房进行适当的安置或补偿。,单位破产后,可与上级主管部门某区工业局协商解决住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依照的是199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第二条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做出如下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条款并没有对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只要是依法取得即可,也就是说无论通过出让取得还是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采取此种处置方式,其拍卖或者招标所得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剩余部分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通知没有明确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做出规定,只是明确了处置方式。当年合作提供土地的国家行为具有行政性,原国家和企业、职工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国家与企业的合作建房行为带有福利性质,是种赠与行为,除了国家的福利划拨土地(属土地使用权无限期赠与)外,职工自己出资购买了房子,故享有独立合法权利。现国家要收回土地,必须支付同等对价,因土地使用权已赠与职工,属职工合法所有,可等同于出让土地使用权,那么土地的升值应归职工所有,国家要想收回土地,必须支付现有市场对价。即按照市场价对职工房屋进行安置。针对联建公助房,若非城市规划建设之必须,则绕开集资房,不动该处土地和房产,仅对职工失业给予安置补偿;必须重新规划的,则按照拆迁之时的市场价补偿。
    或者,完全可以由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将划拨土地变成出让土地,从而列入破产财产债权,通过拍卖或者转让获得土地价金用以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即通过市场的手段来解决这一纠纷。国家收回土地的用途最终是为了进行其他建设或开发,国家支配的土地最终要归于其他企业支配,其他企业多数情况下要支付土地出让价金。依照现行通行的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做法,国家收回的拍卖土地价金最终还是要拨付给破产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和企业债务履行,那么反映到对价上,就是国家收回的土地价金一部分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破产债权处置,通过这一土地流转,国家最终得到了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土地最终还是进入了市场。
当时职工组成代表到政府上访,被信访局安排到国资委解决,国资委以土地是国家的,房子是政府的,没有解决,接下来金城房地产付总徐忠,在一个星期六政府部门休息,带社会上的70多人,清一色的小青年带短刀铁棍开始强拆
,跟原住户造成冲突,住户报警,井龙派出所,井龙办事处,新民居委会,及时到现场制止,最后由井龙派出所,井龙办事处,新民居委会帮组,隔一星期组织到新民居委会三楼开会由职工代表向上级领导陈述,协调当天房产局,国资委,市改制组长黄革平,企业留守人员,职工代表,井龙派出所,井龙办事处,新民居委会都在场,我们以株洲市2006年21号文件,请各位领导尊重政府文件,改制组长黄革平讲现在改制,厂生活区已经移交给国资委,国资委领导以土地是国家的,房子是政府的,房产局领导以房产局规定,四层楼以下不办证,不了了知,
。株洲市出台了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21号文件也因为单位和政府没有跟破产下岗买断职工办证但是单位职工已经早就交了住房抵押金房款职工手上还有收款收据
住房关系到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还请政府以人为本特殊人群特殊处理请政府酌情处理望请解决,房子关系到老百姓的家庭问题也请某些部门伸出关爱之手拉一把帮困一把请求解决”。因为因为本人残疾,想房地产以后要成立物业公司,想要个好点工作,也就答应,开发商的要求签字,开发商答应成立物业公司让我管理,签字以后,开发商每个月还发我1200元工资,拿了两年,开发商老板写有一条,条件好时,成立一家物业公司由我来管理,还帮我办了一物业经理证。2011年10月交房,开发商要我自治,我没有答应,开发商就请了众志物业,也就不在安排工作也不再发工资,我找过开发商,不兑现物业就请开发商按株洲市2006年21号文件赔偿,开发商以字已经签订不在理我。以后我就开始我的上访,找过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到过国资委,株洲市国有投资公司,石峰区政府,总工会,司法局,法院,株洲市纪委,株洲市人大,也到省信访局,这些部门都要我找国资委,国资委要我找金城房地产,金城房地产就是不理,想找律师,株洲市律师不接,要我找政府,
请求政府解决我的住房问题请国资委尊重株洲市政府文件请按株洲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之株洲市2006,21号文件至2009年的株洲市城市 拆迁管理办法来执行赔偿
  此致敬礼
                               申请人下肖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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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13 09:53
您好!根据你的描述,建议通过诉讼主张相关权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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