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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事宜

四川-乐山 02-22 22:20  悬赏 0  发布者:wbb336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2009年12月份买了一个门面,当时由于双方太忙只是把房屋买卖合同签了,也把钱付了,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此门市原房东与承租人合同到期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止。由于太忙今年二月份我才去与承租人交涉房租事宜,我根据现市场的价格涨了房租,承租人不干,后考虑到一二月份正是做生意的黄金时期,我就说一,二月份就按原房价收租金,从三月份起按新房租价收取,对方就答应考虑,也就没有签合同,只是收了承租人一,二月的房租,如今马上就要到二月底了,对方却都不搬,还说我收了他的房租视同以原租金出租。说视为默认原合同,我说以前合同是他与原房东签订的,我又没有给他签合同,况且去年十二月份原房东带我一起去他门市上告诉他,门市已是我的了。现在他却失口否认。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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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2-23 00:30
起诉原房东和承租户。
回复时间: 2010-02-23 07:06
可以依法进行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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