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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的配偶在社里不能享有同等的权利

四川 04-04 16:12  悬赏 0  发布者:wangyi……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老公于一九八九年与前妻离婚,而之前并未办理合法的结婚证,我于一九九三年和我老公登记结婚,于九八年将户口迁入本社,在期间社里的任何费用都有交纳,去年我社土地被开发占用,国家给予土地补偿款,而分配时我确没有拿到分配款,而村里的回复是离婚再婚的配偶不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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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05 10:17
这个应该是地方上的规定,之前的他们应该是属于事实婚姻了,因为是1989年我国还没颁布新的婚姻法,还是有事实婚姻的,现在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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