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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未婚先育的小孩

北京 04-07 13:20  悬赏 20  发布者:IUu9245 回答:(10)
有个女孩子未婚先育生下一女~男方自女孩出世后不知去向也和其母亲断绝联系~我想去领养~请问要怎么弄手续~在什么地方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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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07 13:47
联系民政局,但送养需要父母一致同意且父母均无抚养能力
回复时间: 2012-04-07 13:55
到政部门办理
回复时间: 2012-04-07 13:40
领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
具体请参考收养法如下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回复时间: 2012-04-07 13:46
咨询民政部门。
回复时间: 2012-04-07 14:19
去民政局办理。
回复时间: 2012-04-07 15:08
您好,如果您符合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我的补充: 2012-04-07 15:08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回复时间: 2012-04-07 15:25
具体咨询民政部门。
回复时间: 2012-04-07 16:19
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回复时间: 2012-04-07 17:12
咨询民政局
回复时间: 2012-04-08 16:59
咨询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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