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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违约责任吗?

黑龙江-牡丹江 04-10 09:33  悬赏 0  发布者:zqyssz…… 给我留言  回答:(2)
7月2日,一建筑公司与一水泥厂订立合同。合同约定,水泥厂应在8月20日向建筑公司交付某型号水泥300吨。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依约支付了水泥款。但在7月20日,水泥厂通知建筑公司,称其不能交货,并表示愿意退回水泥款。建筑公司未置可否。8月10日,建筑公司发函要求水泥厂按合同约定交货,否则其工程将无法继续。同日,水泥厂回函再次表示其将不能交货,并将水泥款退回。8月20日,建筑公司因无水泥,要求追究水泥厂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水泥厂答辩称其事先已告知其将不能履行合同,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不能赔偿停工损失。请问:
1.建筑公司向水泥厂主张的是何种形态的违约责任?
2.水泥厂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水泥厂应否赔偿建筑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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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10 10:3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水泥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回复时间: 2012-04-12 15:34
水泥厂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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