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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浙江-宁波 02-26 15:57  悬赏 0  发布者:A22615267686 回答:(1)
我98年进入浙江宁波一家单位,该单位只为本地城镇员工缴纳社保,外地户口和当地农村户口都不给缴纳社保。为此,我05年5月把户口从老家安徽转到宁波单位所在地,单位05年6月即为我缴纳了社保。08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我要求单位补缴98年3月至05年5月的社保,并且单位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员工工资表里也显示只有本地城镇户口的员工才缴纳了社保,但是一审和二审都判决认为我08年5月才来要求补缴05年5月之前的社保,超过了时效。因为缴纳社保的目的是为了将来退休后,在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它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存权的,一二审的判决认定我超出时效,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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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2-26 16:06
可能有超过时效的嫌疑,建议带上材料与律师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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