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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庙乡人民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对此事认为不合理,咨询各位
湖南-邵阳 04-15 00:06 悬赏 0 发布者:ZLC123…… 给我留言 回答:(0) 南岳庙乡人民调解协议书
南调(2008)第02号
死者:刘菊连 女 现年46岁 南岳庙乡三板桥村6组村民
当事人:曾庆林 男 现年50岁 南岳庙乡三板桥村6组(死者丈夫)
当事人:曾凡碑 男 现34岁 南岳庙乡三板桥村6组村民
当事人曾凡碑于2008年2月17日上午在本村大柏山砍树时,其砍倒的树不幸将过路本村
刘菊连砸死,2008年2月18日在乡派出所,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
在双方亲属的参加下,双方当事人就死者刘菊连死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曾凡碑一次赔偿死者家属方死之补偿费及安葬费共计6.5万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此款限08年3月19日前交村书记手,每过期一天加收壹佰元。
二,曾凡碑付款后,死者家属方不得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找曾凡碑闹事。
三,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既日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谁违反谁负责。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乡村各一份。
当事人:签 字 曾凡碑 曾庆林
双方代表签字:曾友香 李恎静 曾庆德 卿前松 曾凡堂
在场人签字:
调解人签字:黄树华
南岳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2008年2月18日
南调(2008)第02号
死者:刘菊连 女 现年46岁 南岳庙乡三板桥村6组村民
当事人:曾庆林 男 现年50岁 南岳庙乡三板桥村6组(死者丈夫)
当事人:曾凡碑 男 现34岁 南岳庙乡三板桥村6组村民
当事人曾凡碑于2008年2月17日上午在本村大柏山砍树时,其砍倒的树不幸将过路本村
刘菊连砸死,2008年2月18日在乡派出所,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
在双方亲属的参加下,双方当事人就死者刘菊连死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曾凡碑一次赔偿死者家属方死之补偿费及安葬费共计6.5万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此款限08年3月19日前交村书记手,每过期一天加收壹佰元。
二,曾凡碑付款后,死者家属方不得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找曾凡碑闹事。
三,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既日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谁违反谁负责。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乡村各一份。
当事人:签 字 曾凡碑 曾庆林
双方代表签字:曾友香 李恎静 曾庆德 卿前松 曾凡堂
在场人签字:
调解人签字:黄树华
南岳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20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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