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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 问题

山东-淄博 04-15 16:08  悬赏 0  发布者:真果粒5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目前在押的服刑人员。如果在2012年7月1日以后再次进行刑罚执行期间(中间)减刑时,关于减刑幅度和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是适用1997年10月2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还是适用2012年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目前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颁布了一些相关司法解释和资料,其中均提到2011年4月30日以前和5月1日以后这两个关键词。根据这些“法释”和相关资料,是否可以认为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在办理减刑或假释过程中仍适用修正前的刑法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即1997年10月29日最高法颁布的《规定》)?

据消息,目前地方(即各省)两厅、两院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1月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准备出台具有地方性质的司法实施规定,请问,这种地方性质的司法规定会不会对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方面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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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15 21:31
你好,有溯及力的。刑事法律一般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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