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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回扣返点是否算作受贿???

福建-福州 04-19 00:00  悬赏 0  发布者:elleno…… 给我留言  回答:(29)
当事人是新华书店员工,分管教辅书籍征订。教育出版社对于学校征订教辅书籍有5%的返点回扣,因出版社非本地出版社,当事人出于和出版社某业务员的私交,为其将5%返点费用发给各学校校长等,无截留。1、实际只收到业务员给予2万元为其宴请学校相关人员吃饭等,上述5%返点合记6万元仅帮其代发,这样的做法如何定性?算受贿吗?
2、这笔6万元返点费用未进入当事人口袋,是否需要为了这笔资金缴纳退赃?
问题补充:
还有,对于这种情况,受贿的量刑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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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19 12:37
返点,如果没有入账,进了自己的腰包,则是受贿或者是职务侵占
回复时间: 2012-04-19 00:28
1、给学校校长,涉嫌行贿。
2、返点,如果没有入账,进了自己的腰包,则是受贿或者是职务侵占。
回复时间: 2012-04-19 07:29
未进入自己腰包不是受贿,但返点给校长的行为涉嫌犯罪,为行贿、受贿
回复时间: 2012-04-19 07:32
涉嫌受贿,最好考虑清楚。
回复时间: 2012-04-19 07:35
1、帮助代发,不能计入你的份额。2、其他花销,如果在当时领导是知情的并允许,则错不在你。如果直接进了你口袋,则涉嫌职务侵占。3、够罪的话,刑期在5年以下。你的情况也就是2年上下的刑期。认罪态度好,也是可以判缓刑的。
回复时间: 2012-04-19 08:25
涉嫌行贿、受贿,应受刑事处罚。但两万元花销,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但如果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可以争取缓刑
回复时间: 2012-04-19 08:54
1,该员工行为涉嫌行贿。
对于2万元作为宴请吃饭的花费,不能记入行贿数额,但6万元已经给了学校校长,那么该员工涉嫌行贿罪,校长涉嫌受贿罪。
2,6万元未进入员工口袋,但该员工仍然涉嫌行贿罪,对于员工而言,确实不存在退赃的问题,应该退赃的是涉嫌受贿罪的校长。
3,关于行贿罪的量刑处罚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根据你的描述,应该不属于情节严重,一般应考虑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来量刑。
我的补充: 2012-04-19 08:56
4,此外,关于校长受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还要看案件详情、证据情况及法官判决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以作最好处理。

有问题请留言,赵律师不接受异地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4-19 09:05
新华书店的员工对于2万元如果全部用于请客吃饭本身不直接构成受贿,或说不构成犯罪,但6万元帮其代发的行为可能构成干暶受贿,,也构成犯罪。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4-19 09:38
不涉嫌受贿,行贿的可能性更大些。
回复时间: 2012-04-19 09:44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若干以受贿论处的具体情形。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1]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这些机关、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那些依法律规定是依法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

具体分为对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一,您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肯定不会构成受贿罪;
第二、作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有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罪;但根据您的介绍,您并没有自己索取他人财物、又没有自己收受他人财物,因此,个人认为也不构成商业受贿罪。
第三、新华书店的员工为了销售图书,给予学校和校长好处费,可能会涉嫌行贿。
第四、根据您的介绍,即便构成行贿,也属于你们单位行贿,而不是该书店员工行贿,单位行贿的立案起点相对较高,即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您可以对照一下,看数额方面是否达到。如果没有达到,那么就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根据刑法第393条之规定,对“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复时间: 2012-04-19 10:17
1、该返点如果在出版社的账面上体现出来,不以商业行贿、受贿论;
2、如果该员工明知是商业行贿而代出版社为之则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3、校长收受没有在出版社账面上体现的回扣就构成了受贿行为。
回复时间: 2012-04-19 10:51
涉嫌行贿罪,虽然返点没有进自己口袋,但是行贿给了校长。而且回扣返点均不是帐内明示的,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12-04-19 11:15
业务往来给予的返点和回扣应如实予以入账,如果未入账被个人收取就涉嫌构成受贿。
回复时间: 2012-04-19 11:40
你好;1、返点应该交单位后提出做活动费可以;2、未经过单位同意截留属于侵占、应该不构成受贿;3、请客送礼应该有收据,是正常的业务活动;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2-04-19 11:58
涉嫌行贿。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
回复时间: 2012-04-19 14:41
涉嫌刑事犯罪,具体还要看相关案情及证据材料。
回复时间: 2012-04-19 15:44
当然涉嫌行贿、受贿。
回复时间: 2012-04-19 18:09
您好!员工涉嫌行贿,校长涉嫌受贿。
回复时间: 2012-04-20 11:06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初步分析如下:
    第一,2万元中如果没有或者部分没有用于宴请学校相关人员,那么,没有用于宴请学校相关人员的那部分定性为受贿,恐怕不太好推翻。如果有证据证明全部用于宴请学校相关人员了,那就不应定性为受贿。
    第二,6万元依法不应定性为受贿。
    第三,6万元的部分不应由你来退;2万元中没有用于宴请学校相关人员的部分恐怕要退还。
我的补充: 2012-04-20 11:11
对第二条的补充:6万元不应定为你受贿,但如果校长没有入账可定性为校长受贿(数额达到标准才构成犯罪),如果校长将此款入账了,那谁也不构成犯罪。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12-04-20 16:30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回复时间: 2012-04-21 20:58
涉嫌行贿受贿。
回复时间: 2012-04-22 08:54
如果该费用已入账,那么属于正常的经济往来;如果没有入账,涉嫌行贿受贿。
回复时间: 2012-04-22 09:04
涉嫌受贿
回复时间: 2012-04-22 21:04
我个人认为,如果业务员给予2万元为其宴请校长等,帮其代发未进自己腰包,则不构成犯罪。
回复时间: 2012-04-23 06:35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回复时间: 2012-04-24 14:27
涉嫌犯罪。
回复时间: 2012-04-24 14:59
涉嫌犯罪了!
回复时间: 2012-04-25 12:50
已经构成犯罪了行贿罪
详情请电话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4-25 16:45
根据学校的性质,该案涉嫌行、受贿罪或商业贿赂犯罪,如学校校长等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即属于商业贿赂犯罪,较对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罪轻。具体量刑要根据具体行为情节以及当地对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认定标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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