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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幼儿园老师,上周受伤幼儿在幼儿园的卫生间,被另一个和她一起玩的小朋友玩

黑龙江-哈尔滨 10-31 13:1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你好,我是幼儿园老师,上周受伤幼儿在幼儿园的卫生间,被另一个和她一起玩的小朋友玩,被不小心把眼睛碰了,是用手碰的,晚上家长来接时,告知家长,第二天受伤幼儿家长,带领幼儿到医院检查,是眼角膜有一点点的划伤,医生开的眼药水,一周后再去复查。受伤家长没有去找打人的幼儿家长,直接来找幼儿园,我想了解一下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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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586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31 13:27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371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31 14:05
你好,现提供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结合你的情况判断。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回复时间: 2016-10-31 13:30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6-10-31 13:53
你好,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生、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他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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