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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张的赔偿哪些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哪些不能?
吉林-通化 11-13 00:58 悬赏 20 发布者:397657…… 给我留言 回答:(3)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于2008年10约月5日在通化市欧亚商场购买了一台三星对开冰箱和一台康佳47英寸液晶电视,我全额付款后,商场给我开了发票和《欧亚家电电讯统一配送专用票》。配送单上明确标注冰箱10月8日送货,电视10月中旬送货。10月8日冰箱送到,我当场验货,发现冰箱背板上多处凹陷,且冰箱门上截面三四处硬划伤,于是拒绝收货,并通知商场换货。10月13日三星售后人员上门鉴定后给出具退换货鉴定单,我亲自把此鉴定单送交商场吴经理,要求商场换货,此后多次去与商场协商要求尽快送货,商场以无货、长春总店管进货人员去香港旅游结婚为由一直未送货。康佳47英寸液晶电视属于商场负卖,库存无货,却承诺10月中旬送货,截止11月4日,本人去欧亚商场,提出因为商场违约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时,两件商品商场还没有货。
商场没有按约定时间送货,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本人要求商场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具体如下:
截止11月4日液晶电视未送货(商场尚未组织到货源,典型负卖),我要求商场退还货款并赔偿如下损失:
康佳液晶电视:实际付款金额:10700.00元
1.耽误十一期间优惠采购损失(差价):
现市场价格13999.00元
13999.00-10700.00=3299.00元
注:此条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中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2.多次前往商场催促送(换)货车费及电话费等约200.00元
3.耽误婚期,引发精神损害补偿:2000.00元
4.误工费:200x12=2400.00元(2次在家等候送货,3次在家等候售后上门鉴定,5次以上去欧亚催促送(换、退)货,2次去消协维权,多次去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咨询)
注:误工费是商场未按约定时间送到货物,本人退换货及维权过程中产生的。
合计:7899.00元
电视总计退款:10700.00+8969=18599.00元
购买冰箱实际付款金额:11600.00元
1.耽误十一期间优惠采购损失(价格差):
现市场价格14500.00元
14500.00-11600.00=2900.00元
注:此条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中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2.多次前往商场催促送(换)货车费及电话费等约200.00元
3.耽误婚期,引发精神损害补偿:2000.00元
4.冰箱保管费:
注:根据《合同法》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欧亚商场于2008年10月8日送来的冰箱,由于产品有缺陷我已拒收,也就相当于“标的物未交付”,那么冰箱的所有权并未转移,此冰箱尚属欧亚商场。
商场长时间把如此贵重且体积庞大物品存放我家中,我要收取保管费的。
11600.00元x1%(家电保管费率)x31(天)=3596.00元 (天数要按商场赔偿完毕后取走冰箱时间计算)
5.误工费:200x12=2400.00元(2次在家等候送货,3次在家等候售后上门鉴定,5次以上去欧亚催促送(换、退)货,多次去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咨询)
合计:11096.00元
冰箱总计退款:11600.00+11096.00=22696.00元
利息:待定
本人要求两件商品总计赔偿现金:41295.00+利息
终上所述,我请求消费者协会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两件商品要求欧亚商场退还货款并赔偿现金总计:41295.00+利息。
投诉人:xxx
2008年11 月 9 日
哪位好心人帮我看看,我主张的赔偿哪些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哪些不能?赔偿金额计算上有什么错误?谢谢详细解答
我于2008年10约月5日在通化市欧亚商场购买了一台三星对开冰箱和一台康佳47英寸液晶电视,我全额付款后,商场给我开了发票和《欧亚家电电讯统一配送专用票》。配送单上明确标注冰箱10月8日送货,电视10月中旬送货。10月8日冰箱送到,我当场验货,发现冰箱背板上多处凹陷,且冰箱门上截面三四处硬划伤,于是拒绝收货,并通知商场换货。10月13日三星售后人员上门鉴定后给出具退换货鉴定单,我亲自把此鉴定单送交商场吴经理,要求商场换货,此后多次去与商场协商要求尽快送货,商场以无货、长春总店管进货人员去香港旅游结婚为由一直未送货。康佳47英寸液晶电视属于商场负卖,库存无货,却承诺10月中旬送货,截止11月4日,本人去欧亚商场,提出因为商场违约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时,两件商品商场还没有货。
商场没有按约定时间送货,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本人要求商场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具体如下:
截止11月4日液晶电视未送货(商场尚未组织到货源,典型负卖),我要求商场退还货款并赔偿如下损失:
康佳液晶电视:实际付款金额:10700.00元
1.耽误十一期间优惠采购损失(差价):
现市场价格13999.00元
13999.00-10700.00=3299.00元
注:此条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中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2.多次前往商场催促送(换)货车费及电话费等约200.00元
3.耽误婚期,引发精神损害补偿:2000.00元
4.误工费:200x12=2400.00元(2次在家等候送货,3次在家等候售后上门鉴定,5次以上去欧亚催促送(换、退)货,2次去消协维权,多次去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咨询)
注:误工费是商场未按约定时间送到货物,本人退换货及维权过程中产生的。
合计:7899.00元
电视总计退款:10700.00+8969=18599.00元
购买冰箱实际付款金额:11600.00元
1.耽误十一期间优惠采购损失(价格差):
现市场价格14500.00元
14500.00-11600.00=2900.00元
注:此条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中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2.多次前往商场催促送(换)货车费及电话费等约200.00元
3.耽误婚期,引发精神损害补偿:2000.00元
4.冰箱保管费:
注:根据《合同法》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欧亚商场于2008年10月8日送来的冰箱,由于产品有缺陷我已拒收,也就相当于“标的物未交付”,那么冰箱的所有权并未转移,此冰箱尚属欧亚商场。
商场长时间把如此贵重且体积庞大物品存放我家中,我要收取保管费的。
11600.00元x1%(家电保管费率)x31(天)=3596.00元 (天数要按商场赔偿完毕后取走冰箱时间计算)
5.误工费:200x12=2400.00元(2次在家等候送货,3次在家等候售后上门鉴定,5次以上去欧亚催促送(换、退)货,多次去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咨询)
合计:11096.00元
冰箱总计退款:11600.00+11096.00=22696.00元
利息:待定
本人要求两件商品总计赔偿现金:41295.00+利息
终上所述,我请求消费者协会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两件商品要求欧亚商场退还货款并赔偿现金总计:41295.00+利息。
投诉人:xxx
2008年11 月 9 日
哪位好心人帮我看看,我主张的赔偿哪些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哪些不能?赔偿金额计算上有什么错误?谢谢详细解答
问题补充:
做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维权是很艰难的,做为消费者我所知道的相关法律很有限,哪位好心的法律人士能伸出援助之手详细给我解说一下我所主张赔偿的项目有哪些一定会得到法律支持,哪些灰得到部分支持,哪些不会得到支持?不要用一句找律师面谈就结束了,哪怕是告诉我这个案子大约需要多少诉讼费,多少律师费,胜诉几率有多少也是对我的帮助哦!或者说说那种情况下我难胜诉,或者我都需要举证什么?说点具体的都比“律师面谈”这个答案有实际作用哦!消费维权成本太高同时又不知是否一定能胜诉是消费者维权难,甚至放弃维权干吃“哑巴亏”的主要原因,在此恳请法律人士,伸出无私的援助之手,帮帮我!谢谢!我的信箱:521868@sina.com为什么没有人给点详细解答呢?“建议与律师面谈”着类话符合“详细解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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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1-13 08:45
建议携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1-13 11:35
应当与律师面谈为宜。
- [湖北-武汉]
- 陈新明律师
- 26157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1-22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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