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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香港小学学校被同学意外刺伤,对方同学及家长是否有连带责任。

香港-香港 11-01 20:57  悬赏 0  发布者:nardoc……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家的A孩子在香港小学一年级读书。于2016年10月26日上课期间,在学校排队时。前方的同班同学B同学拿着铅笔乱甩,意外刺中我家A孩子左眼右下角。伤口流血,并在伤口上留下铅笔印记。
当天学校已通知家长,医生处理伤口后,诊断建议:1不处理,脸上永远留下一个黑色印记。2脸上局部麻醉,开刀割去黑点再缝上。
对方B同学家长态度强硬,认为在学校发生的意外找学校处理。和他们无关。
但学校已要求学生在排队时候不能拿笔。
我有几个问题
1, 这事B同学及家长是否有连带责任。
2, 我们如果要与对方的家长走法律程序,应该以什么缘由发律师信给对方。
3, 这件事上法庭胜算有多大。
4, 您这里能否帮忙撰写律师信。如何收费
问题补充:
B同学是香港户籍。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01 21:28
你好!
1、香港属于判例法,我国大陆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如果香港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大陆的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判例的适用特别规定和判例。
2、不管香港还是大陆,对于侵犯人身权的,都是要赔偿的,对于赔偿主体、金额会有不同。
3、依据《侵权责任法》学校应当负责,如果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有B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4、建议委托香港的律师进行诉讼。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01 22:32
因为侵权行为地在香港,涉及区际问题。您说的B同学户籍是大陆还是香港?建议咨询香港那边的问题一下。
回复时间: 2016-11-01 23:14
大陆与香港的法律体系不同。建议委托香港律师。
回复时间: 2016-11-02 09:24
根据大陆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如果B同学是大陆户籍,那么可以依据大陆法律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如果B同学是香港人,那么你只能依据香港法律来主张赔偿。具体赔偿事宜可以咨询香港律师。
如果回答对你有帮助。
回复时间: 2016-11-02 12:42
对方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建议咨询香港律师
回复时间: 2016-11-02 16:44
大陆的法律不适合香港的侵权行为,赔偿主体可能是学校,也可能是学校和B同学家长共同承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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