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行政诉讼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李波  徐荣康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法院下裁定要撤出被上诉人才接受上诉状,上诉状已瞒三个月区法院不报送中级法

重庆-万州 11-02 14:23  悬赏 15  发布者:155236……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2011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省级国土资源局文件规定复垦补偿价款21.6万元/亩,2011年村委会喊复垦农户签协议的复垦面积和国土局给复垦农户测绘的项目现状图权属面积争错几白平方米价款只给百分之一十几喊复垦农户签协议,不签协议就不复垦,2013年农村土地交易所网上公示镇乡各村2011年复垦地票价款直拨公示情况表﹝农户和相关使用权人﹞政府只给农户14.38万元/亩的公示,并且没房屋复垦的农户分复垦农户的权属面积,公示情况后电话咨询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转到土地交易所,通知农村银行涉及农户有争议的片块一户不签字整个片都不拿钱,政府搞一个权属任可书,拿钱就在权属任可书上签字同意其他冒名顶替户拿钱的,有争议的农户不签字不拿钱,政府当时就叫没拿钱的农户各村组干部盖公章干部签字同意冒名顶替拿钱。对此事不服到处上访区信访办回复不受理。后来根据协议里写的文件在电脑里查岀政府搞的复垦补偿全是假的,根据文件找岀政府瞒着给复垦农户签协议在协议里给复垦农户盖手印镇长盖私章盖公章上报国土局的面积才是复垦农户真正的补偿面积,2014年在中纪委国家信访局举报后,区国土局不按文件执行乱岀调查意见书,镇政府乱岀复垦土地面积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规定在六十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垦农户当时没有拿到文件和证据就没去复议,2016年拿到所有证据,复垦图纸,两个复垦协议,国土资源局的复垦补偿文件,复垦前期补偿价款表,土地交易所网上公示补偿价款表,国土局调查意见书,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立行政案,立案庭说证据硬,诉讼请求包括诉讼费该那个给只能写三条,经立案庭三天修改立案,立案庭只登记不立案,要领导研究才立案,20天后领导约谈签字撤诉,原告不签字要给不立案的裁定,三个月瞒将区法院,院长起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将告政府的行政诉状照相后叫区法院下裁定,裁定规定10日内交上诉状,上诉人5天交上诉状,立案庭要撤出被上诉人才接受上诉状,上诉状已瞒三个月区法院不报送中级法院,法院这种做法还有没有法律的尊严。需要律师帮助开庭审理或者论坛报光。涉及重庆市内的行政案件。
问题补充:
8月1日要修改撤岀被上诉人在修改时,唐宗全在上诉状里写的我的起诉状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符合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关于适用错写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适用写成执行。交上诉状没交裁定书。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复垦补偿权属面积1142平方米,金额351745元。
2、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前期补偿款9.6万元/亩,金额164459.42元,被告只付给原告18300元。因原告无钱买社保,原告贷高利7万元、五年定期利息18900元和本案产生的差旅费、误工费3500元,合计22400元,由被告补偿原告。
3、依法判决被告撤销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岀的行政调查处理意见书。
4、依法判决被告撤销走马镇政府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5、依法判决被告违法变更宅基地复垦补偿协议。
6、依法判决被告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是违法的。
7、依法判决被告不履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复垦补偿文件是违法的。
8、依法判决被告撤销没有资格的白草村委会给复垦农户冒名顶替户签协议分摊复垦补偿面积和价款是违法的。
9、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04 11:46
您好!
鉴于您的情况有些复杂。
建议来电详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上海杨浦区
河北石家庄
北京西城区
河北保定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大连
人气:1122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351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67
浙江 杭州
人气:10576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751
广东 深圳
人气:13611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