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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
甘肃-兰州 11-02 16:16 悬赏 0 发布者:abcd11…… 给我留言 回答:(13) 我是2007年6级工伤(已认定并发了工伤证),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一直上班至2010年3月,伤口不适无法适应野外工作(有医院休假证明),经单位同意停薪留职一年,一年后单位未安排工作,停缴了各项社会保险直至2014通知我上班时才知情,从此我多次书面或口头向单位提出补交我的社会保险未果(保留有短信)。2016年3月提起仲裁,仲裁立案但开庭后说社会保险不归他们管,找劳动监察,因无胜算,我主动撤了诉。仲裁时还申请了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伤残津贴,前者说过了时效,后者说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属仲裁管辖。请问我以后该怎么办?如果起诉会很麻烦吗?有多大胜算?周期会很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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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甘肃-兰州]
- 张鸿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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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1-02 16:37
你可以起诉的
- [浙江-宁波]
- 温作团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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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1-02 16:38
你这些时间太长,都已经过了时效,基本没有可能胜诉。
追问:
社会保险拖欠一直在延续,也过了时效了吗?
回答:
也受一年时效限制,除非你的劳动合同没有过期。
- [江西-南昌市]
- 郎海华律师 VIP
- 电话:181789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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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1-02 16:44
时间有可能很长的
- [福建-厦门]
- 锦天城厦门吴律师 VIP
- 电话:18759295817 1366600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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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1-05 18:59
你好,您这边有可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职工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有可能进一步主张权利,因而该一年为诉讼时效期间。
1.工伤后索赔有两种途径: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和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一旦认定工伤,即可根据国家法规获得较高的赔偿。所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1年内,要求工伤认定是索要赔偿最快也最有力的方式。 2.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中止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断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工伤事故发生1年后,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和人身损害赔偿都已过时效。但如果受害者能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通过提出要求等方式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则诉讼时效还可重新计算。在上述多年前工伤事故索赔案件中,胜诉的不到40%的原告都是多次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要求赔偿而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可见,工伤受害者应及时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提起诉讼、提出要求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工伤事故责任的事实认定及其程序
工伤事故责任认定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在所有的事故责任中,都有一个相同的事实认定环节,这就是责任认定,在医疗事故责任中有医疗事故鉴定,在交通事故责任中有事故责任认定。与这些责任事故的责任认定不同,工伤事故的鉴定分为两个部分,即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这两个关系到责任认定的事实认定,在工伤保险中分属于不同的机构,认定的事实基础及程序各不相同。
(一)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事实认定。它关系到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问题。将职工的人身伤害事实认定为工伤,则构成工伤事故责任,反之,则不构成工伤事故责任。
工伤认定分为广义、狭义的不同概念。广义的工伤认定,就是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实际上就是说的工伤事故责任构成。狭义的工伤认定,是指对于具体的伤害事实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在这里所说的工伤认定是指后者。
1.工伤认定的根据
工伤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14条至第16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视同工伤者,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基础事实;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不属于工伤事故。
按照《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之点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是认为是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没有责任,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为是工作时间遭受的损害.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职工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有可能进一步主张权利,因而该一年为诉讼时效期间。
1.工伤后索赔有两种途径: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和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一旦认定工伤,即可根据国家法规获得较高的赔偿。所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1年内,要求工伤认定是索要赔偿最快也最有力的方式。 2.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中止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断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工伤事故发生1年后,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和人身损害赔偿都已过时效。但如果受害者能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通过提出要求等方式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则诉讼时效还可重新计算。在上述多年前工伤事故索赔案件中,胜诉的不到40%的原告都是多次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要求赔偿而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可见,工伤受害者应及时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提起诉讼、提出要求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工伤事故责任的事实认定及其程序
工伤事故责任认定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在所有的事故责任中,都有一个相同的事实认定环节,这就是责任认定,在医疗事故责任中有医疗事故鉴定,在交通事故责任中有事故责任认定。与这些责任事故的责任认定不同,工伤事故的鉴定分为两个部分,即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这两个关系到责任认定的事实认定,在工伤保险中分属于不同的机构,认定的事实基础及程序各不相同。
(一)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事实认定。它关系到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问题。将职工的人身伤害事实认定为工伤,则构成工伤事故责任,反之,则不构成工伤事故责任。
工伤认定分为广义、狭义的不同概念。广义的工伤认定,就是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实际上就是说的工伤事故责任构成。狭义的工伤认定,是指对于具体的伤害事实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在这里所说的工伤认定是指后者。
1.工伤认定的根据
工伤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14条至第16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视同工伤者,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基础事实;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不属于工伤事故。
按照《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之点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是认为是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没有责任,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为是工作时间遭受的损害.
- [甘肃-兰州]
- 巴俊律师
- 152790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02 16:27
事故发生后,及时治疗并保存就诊票据及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向用人单位索赔可以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主张工伤赔偿,也可以基于侵权事实直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标准更有利于劳动者,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有劳动合同,劳动者或近亲属可在工伤发生后1年内前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另一种情况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作为受伤的劳动者如果要获得相对较高的工伤赔偿就必须要先申请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须提交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卡、工资条等,确认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劳动者构成伤残的,劳动者可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劳动者无法认定工伤,则按照普通的人身损害主张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具体明细须结合实际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年龄、户口性质等作出计算。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02 16:28
你好 对于工伤赔偿你可申请仲裁 对于社会保险你可起诉
- [辽宁-沈阳]
- 白洋律师
- 22169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02 16:34
您好,工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02 16:51
如果你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裕部分可以向社保局投诉或者计算出社保费用,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你不要撤诉,让仲裁委出裁定,对裁定不服你还可以起诉 。
- [河南-郑州]
- 鲁巧律师
- 4673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02 16:58
你这些时间太长,都已经过了时效,基本没有可能胜诉。但是工伤存在事实,建议找单位协商!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02 17:07
第一,如果单位为你购买了社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你购买工伤保险的,才由单位支付;第二,职工发生工伤,应该在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显然你是做了工伤认定的,诉讼时效就已经中断了,工伤认定后是劳动能力鉴定和劳动仲裁,所以你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时候过的,还能不能得到支持,这个需要看你手上的证据,根据证据材料形成时间判断是否过了诉讼时效;第三,关于单位不购买社保,这个你应该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另外,六级工伤职工,只要与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均必须购买社保,只是缴费基数有所调整;第四,关于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职工,如果保留劳动关系,无法安排工作的,应该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你既然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伤残津贴肯定是有,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还必须补齐;第五,你不应该是撤诉,如果劳动仲裁委认为他们不管,应该是你要求他们向你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或者通知,拿着这个裁决、决定或者通知,你可以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的补充: 2016-11-02 17:09
以上是我的答疑,最后一点算是建议,如果你还想主张权利,可以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不管你要求他们给予你书面答复
- [山西-太原]
- 王建忠律师
- 36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02 17:45
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来解决保险问题
- [甘肃-兰州]
- 钟晶律师
- 464103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02 21:53
你好 ,你的这个案子确实存在时效的问题。官司不好打的
追问:
谢谢,像我这种情况的社会保险也存在时效吗?如果起诉,法院是不就不予立案?
回答:
你好,社保不属于法院和仲裁的范围了,现在他们都不管这个事情,只能是去找社保局的
- [上海-徐汇区]
- 邹连香律师
- 115961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03 08:45
您好,社保是归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的。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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