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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孩子在吃饭前两位老师安排洗手的时候,一个小朋友把另一个小朋友头部撞伤

辽宁-营口 11-02 23:0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幼儿园孩子在吃饭前两位老师安排洗手的时候,一个小朋友把另一个小朋友头部撞伤,缝了4针,受伤小朋友家长要求赔偿,责任怎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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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02 23:49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回复时间: 2016-11-03 07:1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6-11-0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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