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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
广东-广州 11-03 17:43 悬赏 0 发布者:chlque…… 给我留言 回答:(9)转让
今有XXX的五边地,面积约134平方米。于85年由曹凌 张兴 二人从XX队投得使用权。现从1999年五月转让给曹樵使用,永不追究,以后,如不是国
家征用,所有权归曹樵所有。此据。
证明人:曹娟
立据人:张兴
1999.5.8
字据说明:此字据复印件于村委会近期从字据所有人取得,李X于2016.11.03日从村委处取得。原件可能在曹樵手中。
字据字迹非张兴(已过世)所立,证明人曹娟与张兴为母女关系。
字据只有张兴 曹娟的签名以及手指模,没有任何村、经济社的意见。
人物说明:曹凌(99年前已过身) 张兴(与曹凌再婚 已过身)
曹娟 (张兴女儿)
李X (曹凌媳妇 本经济社成员)
曹坤 (曹凌儿子)(已过身)
曹樵 (原本村人 1999年前已经移居国外生活 非本经济社成员 华侨)
事情起因:曹凌与曹坤当年以分户,也即是曹凌与曹坤分别拥有各自的户口本。但一直以来,曹凌 张兴2人的责任田均由本经济社分给曹坤(李X丈
夫)一家承包,张兴于99年瞒着曹坤一家将上述字据所投得的地块转让给当时早以移居国外,是华侨的曹樵所有(曹凌当时已过身几年了)。曹樵于
2000年左右在地块处盖起了平房(没经任何审批手续)。李X近期才取得该字据,知道事情的经过。李X想取回这块地的使用权。
问题:1、曹樵能否仅凭这个不知来历,真假的字据就拥有这块地的使用权?如果字据不能作为证据,那么是根据什么理由呢?
2、李X认为,地块由曹凌独自出钱投得的,并非曹凌 张兴2人投的。字据里面的情况根本和事实不符,并且从字据看,所有的字迹都是出自同
一个人所写,包括张兴 李娟2人的签名。只是在张兴 李娟2人的名字上有手指模印。李X能否以这个没第三人证的字据是假的,拒绝承认字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
2、曹凌 张兴二人的责任田一直都是分给曹坤 李X一户耕种的。投得的地块的使用权和责任田的性质一样吗?该地块的性质是否也是和责任田
的性质一样,都属于曹坤一户承包的田地?
3、如果投得的土地为曹凌的财产,那么曹坤为曹凌儿子,曹坤一家有权继承曹凌的那一份土地吗?
4、曹樵非本经济社成员,华侨身份,张兴能私自把这块地转让给曹樵吗?
5、以上字据的订立合法吗?如不合法,李X能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认定转让字据无效吗?需要什么证据?流程怎样?
6、李X还能取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吗?(村委并不会为李X写继续由李X承包之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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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曹樵在1999年前已经移居国外,不属于中国公民,更不是该村集体成员,依法不应当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即使该字条真实,也属于违法,违法无效。
2、字条的当事人均已过世,无从考证字条真假,但不能简单的说没有第三人就是假的。另外张兴未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3、耕地的使用权和责任田是一回事,都需要村集体进行发包,村集体成员进行承包。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流转。
4、耕种耕地的不一定拥有土地使用权,只有从村集体手中承包来的,才拥有使用权。
5、如果曹凌已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曹坤无权继承,如未转让该土地上的树木房屋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土地所有权人去世后收归集体所有。
6、该土地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县级政府申请土地争议仲裁,请求确认该地使用权人。
7、仲裁程序:
第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请除仲裁员以外的他人笔录,由申请人盖章或者捺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第二、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反请求。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它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者留印的授权委托书。
对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他参加仲裁,仲裁裁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名册之日起5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第三、不予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范围,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1、曹樵一早移居国外生活了,但户口可能并没有注销,这种情况,他是否也没有资格拥有该块地的使用权?(经济社分田到户肯定没有他份的啦)
2、曹凌 张兴2人的责任田都是由曹坤一家承包耕种的(2人的田地都分到曹坤户中),这块地的性质是否也属于曹坤这户承包耕种?
3、村委现在的意见认为,字据写着是老一辈投的,和李X无关,他们喜欢给谁就给谁,请问这种意见对吗?
4、曹凌过身后,张兴能私自处理这块地的使用权吗?不用经过曹坤一户的同意?
5、如果申请仲裁,确定该地的使用权人,那么最后可能的仲裁结果是这块地的使用权归曹凌所有?还是归村集体所有?还是其他?
你好!
1、如果曹樵并未移民,只是在国外居住,仍是我国公民,户籍在你村的,仍属于你村集体成员,如协议真实,他拥有该地使用权。
2、曹凌 张兴2人的责任田都是由曹坤耕种,只能说明曹坤暂时获得了使用权,如是通过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不变。
3、如果该地上没有树木、房屋等财产,使用权人死亡后,收归村集体所有,可以重新分配。
4、如协议真实,曹樵仍属于集体成员,裁定确权可能会给曹樵,如曹樵已经移民国外,不是村集体成员,该地上没有树木、房屋等财产,收归村集体,有的,可以继承。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1、只要是户籍在村,就是本经济组织成员?他家在国外居住几十年了,在国外已经取得居留权。几十年不在本村生活、生产,村也不会对这类人分责任田,也不会对这类人进行分红,他还属于本经济社成员?如果如你所说,我现在户口在村里,也常年住在村里,只不过是农转居了,那么,我还是村经济社成员吗?
2、我们村每年分红只有本经济社成员才能进行分红,他的名单并不在此,那么是否说明他不属于本经济社成员?
3、田地不是按户承包的吗?2人的田地分到了曹坤一户上,应该是曹坤户所承包的田地,死亡后也应该是由曹坤一户继续承包的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条是否说曹凌死后,曹坤能否作为继承人,继续承包曹凌的那份地?还是只有张兴是唯一继承人?
5、假如曹樵现在到村委补办地块转让备案或其他证明等,这些手续证明之类合法有效吗?
你好!
1、农村经济集体成员是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如果上述三者一致的,则足以认定。
2、农转居只是由农民转为了居民,如城中村改造等,不改变集体成员的身份,如将户籍迁出后变为居民,就不在具有“成员”身份了。
3、如曹樵在国外不是暂时居住,而是长期居住,那么他就不再是该村集体经济“成员”了。如果在国外居住只是暂时的,譬如学习、培训、就医等,就还是该村成员。
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可以继承,如不是就不能继承。
5、曹樵现在到村委补办地块转让备案或其他证明等,如其有证据证明在以前他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是未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补办,否则及时办理了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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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可以继承,如不是就不能继承。
这句是否可以理解为:曹凌用钱投的这块地,相当于拍卖方式承包的。张兴作为再婚妻子,可以继承。那么曹坤作为曹凌儿子,有没有权继承这块地的使用权?如果有,是否只能继承曹凌那部分?
你好!
1、拍卖是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有法定的拍卖人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拍卖,而不是随便任何相似形式都叫拍卖。
2、继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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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通过社员大会,让经济社成员出钱投地(荒地),这个“投”属于什么性质?
你好!
如果硬靠的话,可以说成公开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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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社拿出一部分地(非耕地),召开社员大会,让社员出钱投地,价高者得。这种情况如属于社员和经济社公开协商取得土地承包权,那么字据里面没有曹凌的签名,是否表示李X可以继承曹凌的一部分承包权?
2、当时本经济社成员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地承包权并没有签订合同,没明确多少年。那么这个承包权到现在还有效吗?
3、张兴通过字据把地的经营权转让给非本经济社的成员曹樵,字据里并没有经过村集体意见,那么字据还有法律效力吗?
4、根据上述所说,您认为李X取回地块的可能性多大?是否最少可继承曹凌的一部分承包权?
你好!
1、字据未经曹凌认可,曹樵需要证明该签字经过了曹凌授权许可,不能证明的,对曹凌无效力。如按公开协商,李某可以继承曹凌的份额。
2、字据未约定期限,只要不违反法定期限,都有效。
3、字据里未经过村集体同意的,无效。如经同意了,仅仅字据里不显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4、如果字据未经村委同意,李X取回地块的可能性很大,建议申请土地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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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兴和曹娟2人是母女关系,曹娟作为证明人可以吗?
2、张兴签字转让,曹娟作为字据证明人,曹娟还有继承权吗?(李娟已外嫁,非本经济社成员)
3、张兴签字转让,原属于张兴的那部分应该如何处理?(张兴已故)李X,曹娟有权继承吗?
3、假设曹樵当时建平房的时候取得了村的审批,李X还有曹凌的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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