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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浙江-嘉兴 11-05 10:28  悬赏 5  发布者:LYY081……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故形成原因:甲方驾驶小型机动车途径事发地点,掉头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乙方持准驾车辆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事发地点,缺乏驾驶技能,未确保安全行车,造成交通事故。(乙方无超速,当时也保持了安全车距的)
责任认定:甲方主要责任,乙方因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辆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我之前有了解过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符不能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中间有直接或间接关系,而且我方(乙方)在事故中受伤严重,同时也接受了行政处罚,扣12分,罚1000元。那么交警判定我方次要责任合理吗?如果向上一级申请复核,判对方全责的可能性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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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07 17:49
不服事故认定的,在拿到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级交警(一般为交警支队)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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