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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罪?

上海-奉贤区 03-02 16:02  悬赏 0  发布者:Y3215022906 回答:(8)
请输入问题标题你好!我有一位亲属王某,2004年8月他在任某银行业务科长期间,以其取得周某、侯某、李某等人相关贷款资料(其中周某、侯某的资料是征得本来同意提供的,而李某是王某同事的亲戚,是由同事提供的,案发后李某否认知情),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以三人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6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周、侯、李三人均没在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上签字);用于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商铺,后王某仅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至今还有148万元无力偿还。有的人认为王某违反规定以他人名义办理贷款购买商铺,其行为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有的人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已发放贷款为手段,将本单位资金挪为本人使用,其行为应是挪用资金罪。请问:王某的犯的是哪种罪行? 请尽快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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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02 16:10
这案子争议较大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0-03-02 16:16
建议请律师介入,如果涉嫌犯罪,要以相关的证据为准
回复时间: 2010-03-02 16:35
基于你的叙述,给出初步判断:
一、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因为该罪指银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是滥用职权,对不该发放贷款的人
发放贷款,从而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行为。
   显然,王某虚构事实取得贷款的行为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王某虚构事实取得贷款的行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换句话说,其他职工或是非银行人员也可以骗取银行贷款。王某只是利用了与其他人一样的方法。案件本身也不是因为他的职务才贷款成功,而贷款成功的关键是王某虚构事实。
三、贷款诈骗罪
但其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且造成148万元无力偿还,,应认定
为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四、具体要结合案件情况判断。
回复时间: 2010-03-02 16:39
建议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0-03-02 18:06
较复杂,建议面谈为宜

QQ:1009121731 

Tel:13774354747

msn:  yanglawyer123@hotmail.com
回复时间: 2010-03-02 19:50
贷款诈骗罪,本人专业刑事律师,需要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0-03-03 09:22
律师需要查阅案卷才能确定案件的性质。建议委托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回复时间: 2010-03-03 16:55
贷款诈骗罪,可以携带资料和律师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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