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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工伤赔付

 11-06 09:15  悬赏 20  发布者:138718……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孝感 回答:(18)
我叫熊成琅,60多岁了,是大悟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聘请的一名男生寝室保卫管理人员,兼职男生寝室的水电维修,在一次检修寝室阳台路灯的过程中,意外从梯上摔了下来,造成肋骨断裂损伤,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后,保险赔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工伤赔付落实不了,原因是年龄过了60岁,不应算工伤,剩下三千多元的医疗费无法落实,现在向您们求助,剩下三千多元的医疗费该不该找学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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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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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年11月06日 11时06分
你好,你可以要求学校承担医药费。法律依据如下:
1、《国务院法制办对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还有疑问可以追加提问,如果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6-11-06 11:16
总结上面的规定表述的意思就是:对你你这种情况可以不予认定工伤,但是要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来赔偿你。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还有疑问可以追加提问,如果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法理有根有据,对处理问题很有帮助。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06 09:20
找学校吧。
追问:

有什么法律依据吗?便于跟学校交涉。

回复时间: 2016-11-06 10:37
已经超过60,和学校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无法认定工伤,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6-11-06 10:51
应该由学校承担。可申请工伤认定,如不认定为工伤及时向法院起诉,按雇佣关系请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6-11-06 10:54
您好,可以找学校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6-11-06 10:59
根据最新规定,超过60岁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向学校索赔
回复时间: 2016-11-06 11:32
这些医疗费学校应该承担。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6-11-06 11:35
你好,为你解答如下:
    1、你已经超过了60岁,不能够认定工伤了。
    2、虽然不能够认定工伤,但是你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可以要求学校按照工伤标准赔偿的。
    3、建议你积极与学校协商,如果学校不愿赔偿,你可以通过诉讼维权。由于你的标的小,直接委托律师成本过高,建议你先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看看你的情况是否能够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免费指派律师。
    4、保留好医疗发票等相关消费凭证,不要轻易将原件交给学校或他人,如必须将原件交出去,记得先复印然后让对方签收,以防止证据灭失。
    5、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以上回复供你参考,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多谢。
回复时间: 2016-11-06 11:53
可以找学校解决
回复时间: 2016-11-06 13:39
一、现阶段你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尚无法确定,但是就劳动法相关规定,男性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返聘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建议你分两步走。
    1、一年内及时向学校所在地人社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并及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2、一年内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以上两个程序最好同步进行,不论是按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你同时提出申请的,无论最后按劳动关系处理还是劳务关系处理,你都不会超过时效。
回复时间: 2016-11-06 15:07
你好,不属于工伤,应该要求学校赔付。
回复时间: 2016-11-06 16:20
1、应该找学校,学校应该支付医疗费,而且必须是的;2、收集聘请你当然“学校寝室保卫管理人员,和兼职男生寝室的水电维修工作的证据,在一次检修寝室阳台路灯的过程中,意外从梯上摔了下来的证据和治疗费票据;3、找学校协商报销,学校不管报销,可以持证据起诉学校“给付治疗费用等等工伤损失”;4、协商阶段还可以找记者调查采访报道,还可以找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反映。
回复时间: 2016-11-06 16:52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年满六十周岁,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2、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年满六十周岁,属于单位返聘或者外聘人员,而且继续缴纳着工伤保险,那么应当按照工伤进行处理;
    该案关键是看,学校给你继续缴纳工伤保险了没有,如果缴纳了,那么就应当按照工伤进行待遇进行赔付;
    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解释进行处理;
    3、再有,就是你所说的医疗费已经由保险公司赔偿了一部分,还有三千多元的医疗费没有报销,这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还是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报销的医疗费,这是两个概念;
    但是,不管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部分医疗费,还是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其余的医疗费的费用均应当由学校进行报销或者赔偿;
     4、如果按照工伤待遇处理,那么属于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赔偿;
      如果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那么属于学校的雇工受损进行赔偿,均应当由学校进行处理。
    5、适用的法律规定:
    (1)如果按照工伤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你们省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案件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是否适用工伤问题的复函等。
     (2)按照雇工受损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都有相应的规定,关键看学校是否为你缴纳工伤保险,缴纳就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如果没有交就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金星奖处理;
    但是,总的原则,你的伤害应当由单位(学校)进行赔偿,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建议先和学校协商处理,如果学校不处理,你可以走法律途径处理。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07 11:20
您好,建议找学校,虽然您与学校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存在劳务关系,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6-11-07 14:39
已经超过60,和学校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无法认定工伤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6-11-07 16:54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6-11-07 21:59
你好!
1、像你这种情况,单位无法为你参加工伤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当地劳动部门一般也不会认定为工伤。
2、你属于劳务关系,在孵出来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学校应当负责,你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建议你和学校协商,毕竟你主张的不多,就三千多元的医疗费,如果协商不成,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因此,建议你先行协商并录音,注意证明你在该学校上班及维修水电职责的事实,证明在修路灯时受伤的事。协商不成再诉讼,并提起赔偿。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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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1-09 17:38
1,可以要求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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