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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黑龙江-鸡西 11-07 13:10  悬赏 0  发布者:q59211……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和我丈夫3月31号离婚的,我们有个楼房是他的名字。9离婚协议书上写的是离婚后男方自愿吧楼房过户给女方,离婚以后他在外面借了20多万元。是4月12号借的。这个借条我不知道我也没有签字,我们是6月8号办的房屋转移手续过户到了我得名下。但是房产证一直没办下来。直到11/7号我去办房产证菜发现被法院给封了,他给打欠条的那个人把我和我前夫都告上了法院。我想问 这个房子我能保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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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07 13:17
这是可以诉讼要求按照实际借款来偿还的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693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07 13:19
你好,如果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可以拒绝承担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453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07 14:11
你好,(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6-11-07 13:24
你好,可以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6-11-07 13:25
你好,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回复时间: 2016-11-07 13:44
你好,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6-11-07 15:37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录音录像等可能反映其支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详情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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