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王远洋  龙宇涛  李波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公产房更改承租人

天津 03-04 00:20  悬赏 0  发布者:焉知非福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姨妈无儿无女,和姨父生活多年,现在姨父已去世。姨父与其前妻生一男孩,姨父名下有一公产房,现在姨妈想把这房子更名到姨妈名下,姨父的儿子不同意。请问:如果给他补偿金,应该给房子价值的几分之几?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026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3-04 09:04
应当是一半。
回复时间: 2010-03-04 08:18
属于双方协商的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10-03-04 08:37
双方都有继承权,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0-03-04 11:56
应该按照房屋的现值进行,具体可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0-03-04 19:37
天津市的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回复时间: 2010-03-05 09:36
公产房不能继承,只能是变更承租人,这种情况需要他们两个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申请过户到一个人名下,如果采取给予对方补偿而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方式的话,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份额。QQ48653802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安徽合肥
福建厦门
北京朝阳区
北京东城区
北京朝阳区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15449
河北 保定
人气:287505
湖北 襄阳
人气:439725
湖南 长沙
人气:544786
四川 成都
人气:2084393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28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