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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更改承租人
天津 03-04 00:20 悬赏 0 发布者:焉知非福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姨妈无儿无女,和姨父生活多年,现在姨父已去世。姨父与其前妻生一男孩,姨父名下有一公产房,现在姨妈想把这房子更名到姨妈名下,姨父的儿子不同意。请问:如果给他补偿金,应该给房子价值的几分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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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026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3-04 09:04
应当是一半。
- [天津-南开区]
- 李律律师
- 2333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3-04 08:18
属于双方协商的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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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河西区]
- 李玉更律师
- 22296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3-04 08:37
双方都有继承权,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解决。
- [天津-河北区]
- 孙金刚律师
- 82629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3-04 11:56
应该按照房屋的现值进行,具体可与我联系。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3-04 19:37
天津市的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3-05 09:36
公产房不能继承,只能是变更承租人,这种情况需要他们两个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申请过户到一个人名下,如果采取给予对方补偿而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方式的话,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份额。QQ4865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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