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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

 11-12 03:56  悬赏 0  发布者:kimmin……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闸北区 回答:(7)
我家闸北区安康苑2015年已经动迁,按砖头分了两套房,承租人是我爸,我出生在这间房,因为我姐姐(我爸哥哥的女儿)是知青子女回沪户口本来在爷爷奶奶那间房里他爸妈的户口也是从那套房迁出,但是那套房还有我哥哥和我妹妹的户口,并且不同意我姐姐的父母户口迁入,于是求我爸,我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2012年将这一家3口的户口迁入,之后我姐结婚我姐夫在外有一套三室两厅135平方的商品房,房产证只有我姐夫一个人的名字,我姐生了个女儿也把户口报在我家,我也不知情,这4个人没有在我家住过一天,这次动迁本来想托底,但是他们以4个户口的名义跟我们谈要一半的安置补偿,还说他们4个户口就应该拿大份,调解也没用,于是我家就按砖头签了协议,现在他们想起诉我们,请问这种情况我的胜算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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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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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年11月12日 16时29分
你姐姐一家属于空挂户口,不属于同住人。可以在你姐姐起诉后委托律师应诉。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12 09:23
1、公租房拆迁补偿属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所有,原则均分。

2、你姐姐一家只是空挂户口,不属于同住人,无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

3、如你所述,你方胜诉机率较大。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回复时间: 2016-11-12 09:46
1、按问题所述,房屋系公房动迁,则动迁利益属于承租人及同住人所有。

2、建议积极搜集对方并非同住人的证据,比如空挂户口、未居住、他处有房等,如有充分证据,可以排除对方的主张。

3、若对方起诉你们,建议积极应诉,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至于胜算问题,需要结合具体证据情况进行分析。

4、如需帮助,可就具体情况来电沟通。
我的补充: 2016-11-12 09:53
供参考:
《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
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回复时间: 2016-11-12 10:43
、公租房拆迁补偿属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所有,原则均分
回复时间: 2016-11-12 11:23
根据上海市动迁规定
回复时间: 2016-11-12 17:25
针对你的提问,他们无权分割该笔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根据法律规定,公租房拆迁时,有很严格的户口限制,应是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人。你描述的他们的情况,不属于法律的规定的情形。
如对方提起诉讼,建议搜集证据积极应诉,以维护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6-11-15 15:53
您好!
公房拆迁主要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进行补偿。
空挂户口不予补偿。
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详情可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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