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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款补偿

浙江-舟山 04-28 10:32  悬赏 0  发布者:wuying……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于2000年结婚,但因种种原因未能把户口牵出原村,女儿于2001年出生,因父亲是集体户口,女儿的户口也就跟我落户在我村,但2008年我离异,女儿归我抚养,其父亲有自由探视权外,不承担抚养责任。现我村土地出让,户口所在村民均获得赔偿,但村委会认为我是已婚人员,应该把户口牵走,所以我和女儿均无赔偿款。但本人认为我现已离异,女儿和我的户口又都在本村,为何不能算是村里居民,为何不能享受和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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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28 11:18
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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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28 10:46
可以享受和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回复时间: 2012-04-28 16:01
我问你,你是否居住在原村???如果是的话,可以分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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