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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于11月9日上午在私企单位食堂上班,同单位的守卫找上门几句话就动手打我

辽宁-抚顺 11-17 09:1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律师,我于11月9日上午在私企单位食堂上班,同单位的守卫找上门几句话就动手打我,打我两次倒地用脚踢我,致胸部,腿部,脖子受伤,后经同事拉开后报警,去医院看病,医药费花600多元,咋天去派出所,说先调解,打人守卫说只包赔医药费,我没同意,其原因1,误工己一周时间身体不能工作,2,精神损害很大,请问律师:派出所公正的处理结果怎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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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17 09:32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回复时间: 2016-11-17 10:03
要看伤情鉴定结果如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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