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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收益分割返还问题

广东-深圳 03-05 22:47  悬赏 30  发布者:wljzzx 给我留言  回答:(3)
共有财产收益分割返还问题
2006年开发商已经将本住宅小区的露天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收益权,书面移交给了业主委员会即全体业主。但是,4年多以来,停车场等业主的共有财产的收益,全部被没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物业公司占有了。因复杂原因,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遥遥无期,以业委会名义提起诉讼就在很长时间里成为不可能。业主个人提出从业委会接交公共财产的时间开始,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份额分割停车场收益,诉请物业公司向业主个人返还相关份额的收益。请问法律专家和行家,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可以支持业主个人的主张?全国、广东省特别是深圳市,是否已经有类似的判例?
问题补充:
首届业委会已经任届期满。首届业委会已经就开发商、投资商、物业公司侵占业主公共财产问题接受大多数业主的授权委托提起过诉讼,但是被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驳回。首届业委会在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方面,已经鞠躬尽瘁了,也已经精疲力尽了,更是任届期满停止行使业委会职权了。所以,起诉业委会,主体不适格了,也无实质性意义了。
业主个人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公共财产的收益,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似乎不明确。敬请法律专家、行家指点迷津,到需要的时候,参与诉讼,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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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05 23:00
这个全国好象还没有先例,但我觉得可以尝试.很多法律就是一些社会上一些典型案件推动立法的.
如果有法律问题需要免费咨询,或者需要委托律师,请直接联系我:深圳万磊律师  13828783320
回复时间: 2010-03-06 10:10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业主委员会以维护业主个人的权利。《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作为你的法律依据,不需要什么判例。
回复时间: 2010-03-06 11:05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起诉业主委员会、物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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