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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公告真的等同于通知吗, 是否就能以此推卸责任?

广东-江门 11-18 01:50  悬赏 0  发布者:zixun1……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情描述:
本人拥有一部摩托车,于2009年购买并上牌,购买的前3年均有按期年审。后来因本人在外地,摩托车一直未送年审。目前收到车管所的短信通知,车辆因为三个周期未年审而强制报废。


对此我提出三个疑问:
1、强制报废的法规是2013年才出来的,2013年以后我一直未送年审,因此期间也并未获知有此项规定,车管所也从未有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告知有此规定,对于强制报废的通知也是事后才通知。事发之前真的完全不知情,那么车管所,在执行强制报废之前,因为涉及车主的财产消灭,是否有义务通知一下车主。我XX时候就要执行强制报废了,会对你产生财产损失,如果再不按期年审就要XX时候按规定就要报废了。


2、车管所给出的答复是,他们有在自己的官网上公告,代表其已经通知了。那么公告是否等同于通知呢,是否意味着其履行了通知的义务。我们都知道通知的含义是通知到人,例如举办会议,一定是通知而不是公告,因为达不到通知的目的。


3、车管所,在车主事先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执行了强制报废,导致车主财产损失消灭,是否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是否属于行政上的失职或者不作为。在行政上其是否应该履行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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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18 09:27
事故责任由交警认定,依据责任承担民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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